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湘)罚字〔2022〕14号
潮州市骅越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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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潮州市湘桥区莲云工业区头陇山1号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日用陶瓷和工艺陶瓷生产项目正在生产,现场烤花窑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设备正在运行,但烤花车间无密闭,烤花车间排气扇正在向外排出车间的气体。你公司存在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时,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并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以上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8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2〕15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3.14裁量标准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裁量标准,对照该裁量表格,结果如下:
1、空间、设备密闭情况: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现场烤花窑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设备正在运行,但烤花车间无密闭,烤花车间排气扇正在向外排出车间的气体。因此认定为车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排放口所在区域:你公司位于莲云村莲云工业区,周边四至为工业企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第十九条规定,“本《裁量权规定》所称“环境敏感区”指...以居住、医疗卫生、文教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人居环境敏感区...”,因此认定你公司排放口所在区域为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
综上所述,根据3.14表的裁量规定,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公司已完成整改。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0〕58号)的精神,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其中,第八点提到要“完善环境违法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考虑企业排污对环境影响情况,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行为等情形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你公司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主动整改,减轻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上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因处罚额度为2万元至4万元,从轻应当低于平均值3万元,因此建议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湘桥分局(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2楼;电话:0768-2806893)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我局湘桥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