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罚字〔2021〕28号

2021-11-01 11:10
发布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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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洪兴陶瓷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创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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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磷溪镇溪口二村“寨山脚片”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518,我局湘桥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并委托广东广物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正在外排的生产废水进行取样监测。经检查监测,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瓷泥生产项目排放的生产废水中污染物浓度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悬浮物排放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其中悬浮物浓度为2000mg/L,超标32.33倍;CODCr浓度为88mg/L,超标1.93倍;氨氮为3.46mg/L,超标1.3倍;总氮为5mg/L,超标2.33倍;BOD5浓度为35.7mg/L,超标4.95倍;石油类浓度为1.2mg/L,超标1.4倍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陈述、监测报告、书证、视听资料等为证。

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8月5日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罚事告〔2021〕27号)和《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罚听告〔202122)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10分项“超标或超总量10倍以上50倍以下(含50倍)或6种以上10种以内(含10种)污染物因子超标的,已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应对你公司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我局复查发现你公司已封堵外排管道、收集废水再利用、已完成整改,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0〕58号)中关于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行为等情形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湘桥分局(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2楼;电话:0768-2806893)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我局湘桥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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