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罚字〔2021〕10号
潮州市基信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舜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770179131M
住所:广东省潮州市二期工业园振江西路靠工业区三路潮州市博大工艺品制作有限公司综合楼和生产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并委托广东广物环保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进行取样监测。经检查监测,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日用骨瓷生产项目排放的水污染物浓度超过《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中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其中:悬浮物浓度为298mg/L,超标1.48倍;总磷浓度为38.8mg/L,超标11.93倍。
2021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复查,并由广东广物环保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达标。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书证等为证。
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3月12日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罚事告〔2021〕8号)和《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罚听告〔2021〕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你公司于3月15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和申辩》,其中提到: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厂正常生产秩序被打乱,在职员工随意脱岗时有发生。在我局巡查当天,由于负责废水处理的新来员工无故脱岗,加上当天上午时段废水量骤时性增大,造成不良影响。你公司现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本次系你公司疏忽大意,非故意违犯,且现阶段生产经营十分艰难,恳请我局酌情给予从轻处理。我局依照规定对你公司的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后认为,我局湘桥分局原先在对你公司提出处罚建议时,已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你公司的影响,并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0〕58号)的精神对你公司给予从轻处罚,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维持《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罚事告〔2021〕8号)和《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罚听告〔2021〕7号)提出的处罚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第4-10分项“超标或超总量10倍以上50倍以下(含50倍)或6种以上10种以内(含10种)污染物因子超标的,已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应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你公司能及时进行整改以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复查监测结果达标,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0〕58号)中关于“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行为等情形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依法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湘桥分局(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2楼;电话:0768-2806893)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我局湘桥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