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湘)罚字〔2024〕4号

2024-03-28 11:50
发布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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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迈拓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海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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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永春北路月季巷(厂房1、2、4层,粤房地产证:潮房字第201603832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突击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工艺鞋加工项目正在生产,成型生产线正在运行,现场有工人正在将鞋底、鞋面进行粘合,烘干,已配套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运行,生产车间窗户呈打开状态,项目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向外环境直接排放。你公司存在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时,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年3月8日送达《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4〕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送达《公开道歉承诺要求》、《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参考模板)》、《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指引》、《xxx有限公司(或xxx)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参考模板)》告知你公司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权利。对此,你公司于2024年3月11日提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经核实,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情形。且目前已依据《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完成公开道歉承诺工作,故可按拟罚款金额50%的幅度降低处罚。同时,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我局于2024年3月14日送达《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4〕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14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裁量标准: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你公司目前已依据《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完成公开道歉承诺工作,故可按拟罚款金额50%的幅度降低处罚。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湘桥分局(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2楼;电话:0768-2806893)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我局湘桥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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