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罚字〔2021〕29号
潮州市湘桥区辉业纸类制品厂:
投资人:刘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26904938928
经营场所: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中津村堤外台湾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6月17日晚上至6月18日早晨,我局湘桥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检查,并委托广东广物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厂生产过程中外排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取样监测。经检查监测,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的厂界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最大值为114(无量纲),超过你厂持有的《排污许可证》所规定的臭气浓度限值,超标4.7倍。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陈述、监测报告、书证、视听资料等为证。
你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8月5日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罚事告〔2021〕28号)和《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罚听告〔2021〕23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厂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应对你厂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厂能主动停产整改以减轻环境污染,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0〕58号)中关于“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行为等情形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湘桥分局(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2楼;电话:0768-2806893)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我局湘桥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