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罚字〔2021〕1号
潮州市湘桥区慕城里茶座:
投资人:陈鹏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2MA4UYLD82H
经营场所:潮州市湘桥区南春路尾405号1-2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2日夜间,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茶座进行检查,并委托广东广物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对你茶座的边界噪声进行现场监测。检查监测期间你茶座正在营业。经检查监测,你茶座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茶座的边界噪声值为58.4分贝,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夜间边界噪声排放限值,边界噪声超标3.4分贝。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为证。
你茶座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经营中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城市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场界噪声值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24日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罚事告〔2020〕34号)告知你茶座陈述申辩的权利。你茶座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关于“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二)项关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由于你茶座的噪声问题属于群众反映强烈、多次投诉的环境问题,造成社会影响较大,按照《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24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第2-25小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茶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
你茶座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湘桥分局(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2楼;电话:0768-2806893)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