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罚字〔202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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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7月26日晚上10时许至11时许,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建的位于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东埔村“富丽学校”西北侧的潮州恒大山水城五期(36-41#高层住宅、配套商业及周边地下室)主体、基础及配套建设工程工地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夜间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陈述、书证及视听资料等为证。
你公司擅自夜间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0年8月19日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罚事告〔2020〕2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并按照《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24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的第2-21分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湘桥分局(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2楼;电话:0768-2806893)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