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9〕24号
潮州市湘桥区皇马音乐茶座:
投资人:王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102MA4WPDN606
经营场所:潮州市湘桥区北马路北门市场2、3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9月6日晚23时,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茶座进行检查和现场监测。监测期间你茶座正常营业。经监测,发现你茶座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茶座边界噪声修正值为54.3分贝,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1类区夜间排放限值,超标9.3分贝。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潮市)环境监测JD字「2019」第181号〕、现场照片及你茶座《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你茶座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经营中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城市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场界噪声值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9年10月22日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罚事告〔2019〕23号)告知你茶座陈述申辩的权利。你茶座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的申请。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关于“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二项关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你茶座曾于2018年3月19日因边界噪声值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而被我局予以行政处罚,且本次监测边界噪声值超标达到9.3分贝,按照《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24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第2-25小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茶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
你茶座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湘桥分局(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2楼;电话:0768-2806893)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