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个体工商户用水用气费用缓缴期的通知

2023-02-17 09:06
发布单位:
【浏览字体:

市直各供水供气单位,各县(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12号)规定,经征询市相关部门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从2023年1月12日起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请各县(区)发展改革局按照上述要求做好个体工商户用水、用气费用缓缴期的工作。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2月17日


抄送: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