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2022-01-05 09:21
发布单位:市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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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局,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5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潮发改价〔2021〕235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pdf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潮州市财政局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