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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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发改价检处【2018】1号
当 事 人:潮州市枫溪区金枫电力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潮州市枫春路彩虹路口
根据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电网企业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潮发改价[2016]237号)文件要求,潮州市发改局检查组于2016年12月15日开始对潮州市枫溪区金枫电力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电力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和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实,发现你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违反了原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04】72号文规定,对3年内合同到期已结束临时用电的用户,存在应退未退临时接电费用的情况,应退未退临时接电费用合计44820元。
二、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违反了原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13】278号文规定,对部分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没有按规定执行居民合表电价(0.737元/千瓦时),执行了非普工业电价或一般工商业电价,对该部分用户共售电6064751千瓦时,实收电费4699868.59元,应收电费4469721.494元,合计多收电费230147.096元;2016年1月至10月,对该部分用户共售电2913524千瓦时,实收电费2211049.96元,应收电费2147267.195元,合计多收电费63782.765元。两项合计多收电费293929.86元。
以上合计多收电费金额338749.86元。
以上事实有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和其他证据材料证实,你司对证据已签名认可。
电力价格属政府定价管理,其价格的审定和管理由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已向你司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发改价检告[2017]3号),《责令退款通知书》(潮发改价检退[2017]3号),你司已按要求退还多收价款293929.86元,尚有44820元无法退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对存在问题认错态度诚恳,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结合省发改委《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电力价格专项检查违规案件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现责令你司立即停止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对你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4820元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44820元如数划入潮州市财政局。请使用《潮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市区内任何一间营业点办理缴款手续。请缴款后凭收款银行开具的“代收罚款收据”到我局价格检查局办理有关手续。你司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本机关将按法律法规规定,逾期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你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