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价格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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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及经营者:
2018年元旦春节将至,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现对全市各相关单位及经营者提出如下价格提醒告诫: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8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15号)等价格法律法规,合法行使价格权利,坚决杜绝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三、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经营者在节日期间,要依法经营,做好明码标价工作。线上线下商品零售企业以及电子商务平台在打折促销过程中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模糊赠售、误导性标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各公交客运汽车站场、出租汽车公司等客运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严禁趁节日交通繁忙之际违规上调票价、价外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严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乱收费”行为。
五、各景区景点等旅游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所有景区景点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景点应执行门票价格和按规定落实节假日优惠政策,以及对未成年人等特定群体落实价格减免优惠政策。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门票价格。旅游购物店不得虚假打折、虚假优惠,旅游餐饮场所不得两套价格、低标高结、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旅行社应履行价格承诺。
六、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严禁超标准收费或变相多收费。所有停车场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宾馆酒店、餐饮业、洗车场、家政服务、美容美发场所等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在节日期间应履行价格承诺,不得随意涨价。价格如有变化,必须提前明码标价告知消费者。
全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在元旦春节期间开展市场价格巡查和重点检查,对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对发现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希望相关行业经营者自觉规范价格行为,接受社会的监督;广大消费者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票据凭证等证据资料并及时拨打12345、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