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潮州市销售电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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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2 00:35
发布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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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498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销售电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潮州市大工业电度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均每千瓦时统一降低2.33分(含税,下同)。

二、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每千瓦时降低0.18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每千瓦时降低0.21分。

三、电价调整后的其它事项按之前有关规定执行。调整后电价见附表。

特此公告。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潮州供电局

2017年7月





原标题:关于调整我市销售电价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