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潮州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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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0 17:00
发布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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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发改价〔2016〕368号

 

潮州市供排水管理中心: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有关要求,经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潮州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潮州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将潮州市区污水处理费从现行的每立方米0.80元调整为居民类每立方米0.95元、非居民类每立方米1.4元。
        环卫、绿化和消防用水污水处理费按居民类标准收取,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按非居民类标准收取。
        对趸售户结算标准按每立方米0.779元收取,价差用于弥补水损。各级趸售单位应按居民类每立方米0.95元、 非居民类每立方米1.4元向终端用户收费,不得变更收费标准。
        计费水量从原来按用水户实际用水量的90%计算,调整为按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计算。
        二、对低收入困难群众实施补贴
        从2017年1月1日起向受调价影响的低收入困难群众每人每月补贴7元。具体补贴范围为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范围的低收入困难群众,具体包括经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困难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人社部门确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统筹解决,补贴发放按现行低保金、失业金发放渠道按月发放。具体由市民政局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月统计人数,报市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并按月与现行低保金、失业金发放渠道发放。民政、人社部门应做好补贴人员统计工作,确保做到应补尽补,防止漏补、错补。
        三、执行时间:本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实际用水量实施。
         四、由潮州市供排水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污水处理费征收执行工作,并会同发改部门做好政策宣传,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2016年12月30日

 

抄送: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自来水总公司,潮安区人民政府、湘桥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各县、区发改局。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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