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核发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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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4 23:44
发布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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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发改价〔2016〕164号

 

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市人民检察院: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核发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核发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5号)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潮州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