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省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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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3 23:04
发布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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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广东电网公司潮州供电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省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省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72号)
2016年7月14日     
                                                                            
抄送:市政府办,市经信局、商务局。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7月14日印发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省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6〕37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关于2016年4月20日起全部取消化肥电价优惠等有关规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降低我省工商业用电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除深圳市外的大工业电度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深圳市的所有工商业及其他电度电价,均每千瓦时统一降低1.68分(含税,下同)。各地各用户调价后的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

  二、上述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我省各地电价价目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