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餐饮、零售商品价格行为提醒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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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2 18:21
发布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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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是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为营造和谐的旅游市场消费环境,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餐饮、零售商品价格行为提醒如下:

一、经营者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原则,自觉维护餐饮、零售商品价格秩序。

二、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餐饮服务场所(或餐饮小食店)的菜单和电子显示屏等有形载体所标示的菜品价格及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明码标价的要求,字体大小清晰醒目,菜品单价和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零售商品必须使用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商品标价签,完整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要做到一品种一标价签。

三、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利用模糊标价、虚假标价、虚假促销宣传以及两套菜谱、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形式进行价格欺诈;

(二)采取特价菜、打折、返现、赠券、赠积分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有限定条件或附加条件的,未事先明示或告知消费者相关条件,诱导消费;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四、消费者餐饮、购物过程中,应警惕各种形式的“消费陷阱”,消费前仔细阅读了解相关信息,“明明白白消费”。如发生价格消费纠纷或发现价格违法问题,可拨打12345、12358投诉举报电话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价格主管部门对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政策法规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予公开曝光。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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