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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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潮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13〕1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潮州市财政厅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3年9月23日
广东省财政厅、 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综〔2013〕16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授)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2013年9月9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3[8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83号),现将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包括对出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
二、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同时,结合推进法定检验体制改革,研究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落实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