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取消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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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8 18:12
发布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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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取消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价 [2012]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取消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价〔2012〕46号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轻社会负担,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我们对经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再次进行了清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收费项目已取消的部门(单位)应自取消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原登记购领财政票据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办理《使用财政票据注册登记证》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注销手续,同时对已使用的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由部门(单位)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批准后核销。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财政票据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
    四、上述规定从2012年3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注销(更换)《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附件:

取消的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序号

 

收费部门

 

收 费 项 目

 

收 费 依 据 文 件

 

1

 

公安部门

 

进入特区特别公务车证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3〕205号

 

2

 

人社部门

 

技工学校招生考试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223号

 

3

 

人社部门

 

技工学校毕业证书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305号

 

4

 

农业部门

 

承包合同纠纷调解费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5

 

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费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6

 

农机服务专业户机械设备检验费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7

 

农机修理服务专业户设备、设施检验费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8

 

安监部门

 

职业安全卫生检验费

 

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37号

 

9

 

教育部门

 

毕业证书费

 

省物价局粤价〔199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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