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取消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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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取消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价 [2012]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取消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价〔2012〕46号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轻社会负担,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我们对经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再次进行了清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收费项目已取消的部门(单位)应自取消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原登记购领财政票据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办理《使用财政票据注册登记证》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注销手续,同时对已使用的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由部门(单位)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批准后核销。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财政票据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
四、上述规定从2012年3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注销(更换)《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附件:
取消的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序号 |
收费部门 |
收 费 项 目 |
收 费 依 据 文 件 |
1 |
公安部门 |
进入特区特别公务车证费 |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3〕205号 |
2 |
人社部门 |
技工学校招生考试费 |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223号 |
3 |
人社部门 |
技工学校毕业证书费 |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305号 |
4 |
农业部门 |
承包合同纠纷调解费 |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
5 |
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费 |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
|
6 |
农机服务专业户机械设备检验费 |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
|
7 |
农机修理服务专业户设备、设施检验费 |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
|
8 |
安监部门 |
职业安全卫生检验费 |
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37号 |
9 |
教育部门 |
毕业证书费 |
省物价局粤价〔1996〕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