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公租房续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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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7 00:16
发布单位: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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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承租公租房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承租公租房续租申请人的住房情况、收入情况等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经审核不合格的,承租人应退出公租房;请承租公租房租赁期满的租户于2018年12月20日前提供相关资料到所属房管所提出续租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公租房的承租资格,我局将按规定收回公租房。

特此通告。

 

潮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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