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区申请保障房、租赁补贴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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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城区申请保障房、租赁补贴条件和要求
根据《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潮州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潮州市城区申请保障房、租赁补贴的准入条件和要求如下:
一、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一)、申请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湘桥区、枫溪区城镇常住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2、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2018年度市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1503元);
3、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 ㎡;
(二)、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潮州市城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身份证件、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3.家庭人均收入证明(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
4.住房情况证明;
5.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2、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困难家庭优先保障)。即2018年度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准入条件为1503元;
3、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无房家庭优先保障);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因投靠子女取得本区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符合本条第(1)、(2)、(3)项条件且达到18周岁的单身人士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
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 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承租人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
7、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房屋管理机构应当
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租赁房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怎样认定有房产,不能申请公租房:
1、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3、现实际居住的父母或子女的房屋;
4、家庭成员转让或被征收不满5年的自有或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房和法院裁定房产);
5、待入住的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