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申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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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2 23:11
发布单位: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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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文件规定,申请住房保障必须从所在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申请,目前无法实现从网上申请。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申请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租赁房屋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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