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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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4 18:12
发布单位: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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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 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2012﹞12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公租房准入条件的通知》(建办保函﹝2016﹞581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区(包括湘桥区、枫溪区行政区域,未含潮安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含本数,下同),且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 平方米(含本数,下同)的家庭。
   第四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可以申请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也可以通过市场租赁住房或者充分利用现有住房资源等途径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办法,并负责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的复核和发放工作。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初审和审核等工作。各居(村)委会可根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的核实、审查等日常服务工作。发改、住建、财政、公安、国土资源、规划、统计、工商、社保、银监、人民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原则上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 人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第七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区城镇户口,且在本市居住或工作;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具体按《潮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潮府﹝2012﹞15 号)进行认定;
(三)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 平方米。
   第八条 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适时调整,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潮州市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3、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确认的家
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4、居(村)委会出具的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5、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自受理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居(村)委会组织评议后,在社区(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 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进行复审。
(三)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应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收入情况等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
(四)市房地产管理局应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住房情况进行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本市报纸及房地产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确定为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给予单列直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优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一)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二)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三)定恤定补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家庭;
(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有曾在服兵役时荣获二等功、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的;
(五)上级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来源主要由财政部门在保障性住房资金中拨给。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依申请给予补贴。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以人均保障面积15 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补贴租金5 元为标准补贴,即人均月补贴75元;其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补贴标准为前者补贴额的70%。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情况等因素测算,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并报市政府批准,每2 年公布一次。
   对租用公租房(包括直管公房)的家庭,其中享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每月应缴租金的60%给予补贴或减免租金;其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其每月应缴租金的40%给予补贴或减免租金。
   第十三条 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因住房、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四条 申请人故意隐瞒、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列入住房保障对象诚信记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 年12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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