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大病保险待遇标准

2020-10-09 11:06
发布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字体:

  1. 大病保险对参保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待遇后,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超过1 万元以上的部分,由承保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再给予二次补偿。

  2. 对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重度残疾人、城乡孤儿、农村五保户、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等城乡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下调80%,报销比例统一为80%,并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