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23年10月15日我市出台《潮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该《办法》对规范市城区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指导作用。但由于该《办法》只适用于市城区范围,不能适应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需要。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市貌和改善城市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各职能部门分工,重新修订完善并将规范性文件名称调整为《潮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潮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对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和资源化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调整适用范围。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回填、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二)明确职责分工。对各县区、市直各有关单位的工作职责进行细化。一是压实属地责任。要求各县(区)政府加强对本地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督促,并将建筑垃圾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规范部门监管职责。明确市住建部门为我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区(含湘桥区、凤泉湖高新区)建筑垃圾专项规划和市直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和执法工作;县(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编制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专项规划和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综合管理和执法工作;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负责对应建设领域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三)明确备案核准部门。将原《办法》第十条的建筑垃圾备案和处置核准由“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四)增加处置点规范化管理条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六条规定修订原《办法》新增加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对建筑垃圾处置点的台账管理、安全作业、扬尘噪声防治等规范化管理的表述,原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条款顺延。
(五)删除不规范表述。根据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删除“在四十八小时内清运”“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自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建议不少于十辆”等缺乏相关上位法依据表述。
三、预期效果和影响
《潮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修订出台将明确我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和资源化管理、监督检查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为各级各有关部门管理过程提供具体化、可操作性的依据,不断提高建筑垃圾管理水平和处置率效率,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机制。
原文链接: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