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4-11-05 16:15
发布单位:潮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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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城市规划建设与公共交通出行矛盾逐渐显现,并开始制约城市的正常发展。 为加强城市交通与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规范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制订《潮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对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评价范围、评价年限、评价时段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国务院2012年《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要求将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作为项目实施的前置性条件。为落实有关要求,市政府于2023年10月18日颁布实施《潮州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潮府规〔2023〕9号),经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结合具体项目办理实际情况,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

  (二)《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

  (三)《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潮府〔2015〕29号)

  (四)《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九条,全面规范了潮州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交通影响评价内容。《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应遵循集约节约用地原则,贯彻公交优先、慢行友好和停车调控要求。在交通需求预测、影响程度评价、完善相关措施等方面,应与周边公交、道路、停车设施供给统筹考虑,并注重对慢行交通、公共交通、其他机动车交通的合理安排,使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协调发展。”

  (二)明确交通影响评价范围。明确达到阈值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同步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包括居住用地项目、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项目、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项目、工业、物流仓储用地项目、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项目、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项目、混合类等。

  (三)明确部门职责。明确由市交通运输、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共同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的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参与审查交通影响评价内容,湘桥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交通影响评价内容,共同做好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四)明确交评效力。红线内的改善措施,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落实到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方案中,并在项目建设同步实施;其他改善措施作为相关职能部门编制交通规划、制定交通改善方案的依据。



原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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