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4-07-05 10:48
发布单位:潮州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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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潮州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的贯彻实施等工作,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直管公房(下称“公房”)的管理,合理配置公房资源,规范公房租赁行为,保障公房使用安全,逐步建立健全市直管公房管理制度,确保人民群众住有所居,制定该《办法》。

  住宅直管公房的出租对象主要是无房户、危房户、拥挤户以及按政策应优先照顾的家庭;非住宅直管公房可通过公开招租形式向社会进行招租,盘活国有资产,有利于发展潮州文化旅游。因此,加快建立健全市直管公房管理制度,可为住房困难群众提供住房保障服务,也为政府部门实施有效监管提供政策支持,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有效规范直管公房的管理秩序,使广大住房困难家庭“住有所居”,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制定依据

  《办法》的制定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等文件规定。

  三、适用范围

  《办法》适应于潮州市湘桥区、潮安区枫溪镇行政区域内直管公房的租赁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名词解释

  直管公房: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通过国家接管、社会主义改造、收购、新建、扩建等取得的公有房屋。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分为:总则、产权和产籍、租赁使用、修缮养护、处罚、附则等六个方面内容,对潮州市直管公房租赁工作的实施和管理作了详细规定。

  第一章:总则,共5条(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了制订的目的、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

  第二章:产权和产籍,共4条(第六条至第九条)。明确了直管公房的产权、产籍的管理。

  第三章:租赁使用,共16条(第十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直管公房的出租对象、出租方式、租金收缴、租金标准、租赁要求、续租更名、退出管理等内容。主要是:

  (一)明确直管公房的申请:

  1、住宅公房申请的对象主要是无房户、危房户、拥挤户以及按政策应优先照顾的家庭。无房户、拥挤户应当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不动产权属登记情况证明,并提供家庭人口户籍证明。危房应当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证明。

  2、非住宅直管公房分3种情况出租:

  (1)对完好的非住宅公房可参照市财政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有关规定,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公开招租;

  (2)对有商业价值的危旧、倒塌公房,可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改造后按第(一)款规定出租;

  (3)对有商业价值的危旧、倒塌公房,可由意向方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确定,按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引进社会资本进行修缮、改建、扩建或拆除重建后予以租赁使用。

  (二)明确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的期限:

  租赁合同签订的周期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非住宅公房利用社会资本进行修缮、改建、扩建或拆除重建的,可适当延长租期并最高不超十年。租赁期限届满,原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的权利。

  (三)规定承租公房的使用要求:

  1、承租人应当按约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缴纳租金。逾期不交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承租人应当保护并合理使用公房及附属设施、共用部位,不得擅自改变公房用途及附属设施,不得违反约定使用公房;

  3、承租人应按照法律及租赁合同规定承担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管理等相关责任,对公房使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承租人应当及时处置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因承租人使用不当,包括引发火灾等造成公房或装修设施损坏及其他损失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4、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公房结构、形状,严禁搭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堆放危险品和有损公房的物品,不得在公房中从事损坏公房、影响安全的活动。因上述原因而造成公房或设备损坏,应负修复或赔偿之责;

  5、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的公房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承租人租赁期间,不得擅自将公房转租、转借、转让(指承租人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均不在承租的公房内居住,擅自安排其他人员居住的行为)或调换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承租人因情况变化,原租公房有宽余或不再使用的,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对其租用公房进行调整,或终止租赁;

  7、承租文物建筑的承租人须遵守文物保护和历史建筑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承担保护管理责任。

  (四)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情况:

  1、承租人违反上述使用要求中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中任一情形,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规定期限内不纠正或整改不到位的;

  2、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欺骗方式取得公房的;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4、承租人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非住宅的除外);

  5、承租人不需用的、房产空置超六个月的;

  6、危险公房无法进行修缮的;

  7、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需要、政府工程建设、公共利益需要、安全需要或其他政府工作需要,需进行征收、腾退公房的;

  8、因文物保护需要,需腾退公房的;

  9、法律、法规、规章或租赁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修缮养护,共5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明确了直管公房的修缮责任主体和要求等。主要是:

  (一)明确直管公房的修缮: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租的,属自然性损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凡不属养护性质的装修、粉饰以及人为性的损坏,概由租户负责。已纳入统管而在本办法实施前免租拨借的公房,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二)规定直管公房的改扩建或重建要求:

  引进社会资本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对纳入统管的公房改建、扩建或拆除重建的,应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订立协议。

  经批准对公房改、扩建、拆除重建的,工程费用、材料概由改、扩建、拆除重建单位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保持原有公房面积的产权,如在报建时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许可的建设面积少于原有公房面积的,应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增加房屋的产权归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仍由改、扩建、拆除重建单位租用,由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对改建、扩建、拆除重建的基建资金总投入(装修、粉饰等除外)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对应给予减免不超过十年的租金。单位或个人在改建、扩建、拆除重建工程中,不得损坏邻近房屋。

  第五章:处罚,共1条(第三十一条)。明确了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方式。

  第六章:附则,共2条(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三条)。

  明确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按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以及本《办法》的施行时间。


  原文链接: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潮州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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