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百千万工程”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4-04-02 15:53
发布单位:潮州市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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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以下简称“百千万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部署要求,拟设立潮州市“百千万工程”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构建“政银担”合作模式,撬动金融资源支持“百千万工程”。为规范潮州市“百千万工程”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制定《潮州市“百千万工程”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潮州市“百千万工程”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共十八条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1.《管理办法》规范的风险补偿金

  本管理办法是为规范潮州市“百千万工程”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而制定的。根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所指的风险补偿金是指由省、市财政专项资金共同出资设立,以资金池形式作为增信手段,推动担保机构、银行机构加大对“百千万工程”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分担银行机构贷款损失的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资金规模500万元,其中2024年广东省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400万元,市财政专项资金100万元。

  2.《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主体职责

  本管理办法对相关职能部门、风险补偿金项目实施单位和合作银行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市金融局、市财政局是风险补偿金的业务指导、监督和协调部门。市金融局负责牵头制定风险补偿金的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风险补偿金运作,与粤财普惠潮州担保签订相关协议,委托粤财普惠潮州担保负责风险补偿金的运营管理,并定时组织粤财普惠潮州担保对风险补偿金运作进行绩效自评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拨付“百千万工程”信贷风险补偿金的市级专项资金,负责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粤财普惠潮州担保是风险补偿金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委托协议负责风险补偿金的运营工作,开展风险补偿金项目贷款业务及评估,发生贷款逾期时根据赔付机制进行赔付,对合作银行提交的代偿申请进行初审。

  《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合作银行负责对风险补偿金专项贷款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借款主体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

  3.风险补偿金的支持对象和融资担保费率

  为明确风险补偿金的支持对象,《管理办法》的第五条阐明了“风险补偿金主要支持“百千万工程”领域小微企业及“三农”主体,重点支持陶瓷、食品、不锈钢、服装等传统支柱产业和潮州单丛茶、水产育苗等特色优势产业的县域镇域小微企业。”

  《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风险补偿金专项贷款利率由合作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政策规定核定,年化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0.8%。”

  4.风险补偿金专项贷款项目办理流程

  《管理办法》的第六条对风险补偿金专项贷款项目准入办理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1)合作银行机构按准入条件,开展客户筛选、尽职调查、项目审查工作,向借款主体发放贷款。

  (2)合作银行可选择在贷款发放前或者贷款发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纳入风险补偿金专项贷款的项目资料报送粤财普惠潮州担保审核。

  (3)粤财普惠潮州担保审核合作银行送达的贷款项目资料,并收取担保费后,向合作银行出具担保函以及该贷款项目纳入风险补偿金支持范围的确认函(或同质文件)。

  5.风险补偿金的代偿范围和标准、代偿程序

  为控制风险,《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对风险补偿金的代偿范围和标准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对银行机构申请代偿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对每一家合作银行,风险补偿金专项贷款代偿率(代偿率=该合作银行风险补偿金专项贷款代偿金额/该合作银行风险补偿金专项贷款累计发放金额)≤3%范围内,逾期贷款本金和正常利息由合作银行、粤财普惠潮州担保按20%:80%分险比例各自承担。

  在代偿率3%-5%(含)范围内,逾期贷款本金部分由合作银行、粤财普惠潮州担保、风险补偿金按20%:60%:20%承担。 粤财普惠潮州担保同时承担由其代偿60%逾期贷款本金对应正常利息。

  代偿率超过5%时,粤财普惠潮州担保及风险补偿金均不为该银行提供风险补偿。

  风险补偿金专项贷款项目代偿上限=该合作银行风险补偿资金专项贷款业务累计发放金额*20%*2%。

  触发风险补偿金代偿机制时,代偿金额按省、市财政出资比例支出。合作银行在借款人逾期30天之日起可向粤财普惠潮州担保及风险补偿金出具代偿申请书并附上代偿项目的相关资料,由粤财普惠潮州担保初审,并报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审批后,由粤财普惠潮州担保从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支付。

  6.风险补偿金的预警与叫停机制

  为了有效控制风险补偿金风险,本管理办法设置预警和叫停机制,“当单个合作银行风险补偿金专项贷款代偿率超过4%时,粤财普惠潮州担保将向该合作银行发出预警告知;代偿率超过5%时,暂停与该银行合作。”

  7.风险补偿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机制

  《管理办法》的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市金融局、市财政局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在风险补偿金实施运营过程,应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

  8.《管理办法》的有效期

  《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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