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12-22 10:56
发布单位:潮州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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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关于印发《潮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一、什么是家庭农场?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需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一)主体合法。经营者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居民(含农村社区居民)、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二)设施完善。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农田基础设施和附属生产配套设施;具有必要的农业机械,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具有较强的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

  (三)人员稳定。农场主长期、稳定、直接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四)规模适度。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不少于5年(以流转合同为准),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应达到以下规模:

  1、从事种植业的,以粮食、水果、茶叶种植为主和林下经济生产经营的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以蔬菜、花卉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25亩以上;设施农业生产的面积达到20亩以上。

  2、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600头以上,羊年出栏2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35头以上,蛋禽年存栏6000羽以上,肉禽年出栏1.8万羽以上;水产养殖30亩以上。

  3、从事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养殖或种养结合的,经营规模下限是县(区)农业部门认可的规模经营标准。家庭农场经营面积一般不超过300亩。

  (五)管理规范。能按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有详细的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能实现农场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的有效对接。有较完整的财务核算管理和财务收支记录。

  (六)效益明显。土地产出率高,产品销售渠道稳定,基本实现订单生产。农业净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上年度家庭农场从业人员人均纯收入相当于或高于本县(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周边农户有明显带动作用。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资源化利用,呈现出环境友好型和可持续性。

  三、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需经过什么样的评选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当地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由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评选认定。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专家评选认定。

  (四)发文公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审结果在潮州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5天后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授予“潮州市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向社会公告。如公示有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四、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一)潮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见附件)。

  (二)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包括农场经营者专业技能,农场的具体地点,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装备设施,生产经营品种、技术,经营效益,管理制度,品牌建设,加工、销售等情况,未来发展计划等。

  (三)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为家庭农场(或示范家庭农场)的佐证材料或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家庭农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佐证材料(可提供如购买合同、发票、固定资产相关材料等复印件,实物照片等)。

  (五)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六)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参加农业等部门组织的培训等佐证材料。

  (七)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八)家庭农场相关制度和最近半年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材料。

  (九)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等产销对接的佐证材料。

  (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或使用的佐证材料(复印件);或获得各类荣誉佐证材料(复印件)。

  (十一)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规范合同等(复印件)。

  (十二)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五、被评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如何开展?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依据认定条件进行一次监测。监测时由家庭农场向所在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报送总结材料和监测表,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并提出监测合格或不合格建议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在潮州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5天后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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