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潮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解读

2023-12-15 15:59
发布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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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4日,潮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潮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为更好地贯彻执行《通告》,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当前,臭氧污染防控已经成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之一。为有效遏制臭氧污染,需要对其前体污染物排放加强控制,而氮氧化物是臭氧生成的重要前体物之一。随着我市燃气锅炉的数量逐年增长,燃气锅炉排放的氮氧化物已成为我市氮氧化物的重要排放源之一。因此,根据省的相关要求,我市结合实际出台《通告》,收严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和污染物减排,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

  三、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包括执行范围、执行时间、工作要求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明确执行范围。划定潮州市行政区域全域为执行范围。

  第二部分是明确执行时间。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应执行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2025年1月1日起,在用单台出力超过1t/h(0.7MW)燃气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第三部分是明确工作要求。一是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锅炉及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审批、许可等工作,按照本通告要求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二是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本通告的要求执行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三是明确燃气锅炉是指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生物质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气态物质为燃料的锅炉,所用燃料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质量标准。四是规定燃气锅炉项目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限值,即颗粒物10mg/m³、二氧化硫35mg/m³、氮氧化物50mg/m³。国家或广东省对燃气锅炉发布新的强制性排放标准,或者提出更严格烟气治理、燃料管理等相关要求的,从其新标准、新要求实施。五是《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原文链接: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潮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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