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08-15 16:35
发布单位:潮州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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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原《潮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潮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发挥工程中心在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推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潮府〔2019〕10号),参照省科技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潮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十八条。

  第一条介绍了《办法》的编制依据。

  第二条对工程中心进行释义。

  第三条对工程中心进行分类。

  第四条对不同类别的工程中心制定不同的目标任务。

  第五条明确工程中心的管理单位。

  第六条规定了工程中心的基本申报条件。对申报主体、人员团队、设备设施、科研成果、管理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七条规定了工程中心的分类条件。对企业类、公益类工程中心的研发投入、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不同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八条规定了申报工程中心需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规定了工程中心的申报认定流程。

  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了工程中心的资助方式及标准。

  第十二条明确工程中心属地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工程中心的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明确对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确定运营评价机制和考核结果,以及不同考核结果的对应处理方式。

  第十八条明确《办法》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限。

  三、主要特点

  (一)扩大“工程中心”依托单位范围,不再局限于企业和公益类事业单位;强调工程中心要有稳定经费来源。

  (二)扩大公益类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的类别。将《管理办法(原)》第三条“公益类,主要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公益类事业单位组建……”,修改为“公益类,主要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

  (三)优化市级工程中心认定基本条件。进一步强调人才引进、培养作用;不再对市级工程中心研发场所面积做硬性规定,同时对仪器设备原值要求由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删除有关产学研合作要求;增加“近2年内未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且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要求,同时参照省和部分地市做法,增加具体申报要求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指南执行的兜底条款。

  (四)优化市级工程中心认定分类条件。将企业类工程中心认定条件中“依托单位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元”修改为“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考虑新办法放宽了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要求,为确保有必要研发投入,将“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或不少于100万元”修改为“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6%或不少于100万元”。明确公益类工程中心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100万元,近2年承担所申报行业(领域)的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

  (五)细化市级工程中心认定申报材料要求。将原财务资料要求修改为“由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研究经费投入情况等;如果审计报告无包括研发经费投入情况,则需另附上由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专项财务报告)”;细化专职人员佐证材料要求,增加近三个月的社保缴费清单,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等作证材料;参照《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删除有关产学研合作证明材料;增加大型研发设备清单及相应的发票。

  (六)增加“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的规定,明确动态考核内容和结果处置方式,增加工程中心退出机制。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8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原文链接:潮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潮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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