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系列解读

2021-08-31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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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系列解读

——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国防大学联合勤务学院教授郝万禄专访之一

■解放军报记者 张科进

编者按

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重要成果。这部法律围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作出了哪些规范,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创新点和亮点?为帮助大家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这部法律,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国防大学联合勤务学院教授郝万禄接受本报记者专访,为您进行系列解读。

记者:郝教授,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请您谈谈这部法律诞生的重大意义?

郝万禄:这是规范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重要成果。我认为,法律的公布和施行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主席决策部署的实际举措。党的十九大提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习近平主席多次强调,要抓紧制定完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和军人使命感、荣誉感。军事政策制度改革对推动出台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提升军人社会地位、政治待遇、职业荣誉作了部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主席决策部署,制定这部法律,确保将党的意志和改革举措转化为制度安排、固化为法律规范,必将为实现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提供制度保证。二是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的重要支撑。强国必须强军,军强才能国安。军人是国防力量的中坚、军队建设的主体,是战争制胜的决定性因素。制定这部法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适应强军要求、体现鲜明导向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律规范体系,推动实现军人社会地位与职责使命相匹配、特定权益与责任义务相统一、政策保障与社会发展相协调,必将进一步提升军人职业比较优势,有效激励广大官兵忠实履行职责使命,积极投身强军事业。三是完善国家法律体系的客观需要。我党我军对维护军人地位和权益历来高度重视,围绕提升军人社会地位、职业荣誉、待遇保障,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对于凝聚军心士气、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涉及的领域广、政策性强,目前这方面的法规制度散落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法律位阶偏低、零散细碎、执行力不强等问题。随着军队使命任务拓展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系统梳理规范我党我军的优良传统、成熟定型的政策制度和最新的改革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化下来,填补国家法律规范体系的空白,丰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四是强化全民国防意识的重要途径。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发展环境正面临深刻复杂变化,迫切需要强化全社会的国防意识和忧患意识,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富国和强军两大关系。制定这部法律,褒扬军人军属牺牲奉献精神,明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各类组织和公民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有利于进一步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培塑全民国防观念,强化全社会对军人职业的价值认同,推动形成尊崇优待军人军属的浓厚社会氛围,凝聚起富国强军的强大正能量。

记者:作为全面规范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请您谈谈法律的结构布局是如何设计的?

郝万禄: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特定的结构布局和内容体系。长期以来,我国一直缺少一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方面的基本法,所以将本法定位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方面“管总”的法律,是一部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基本政策制度之大成的法律。本法谋篇布局,就是按照“管总”的这个法律定位,贯穿“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这条主线进行设计。其中,关键在于处理好军人地位与军人权益的相互关系,在规范军人地位的基础上,突出军人权益及保障这个重点;在整个体系架构中,军人地位是核心和主轴,军人权益及保障是军人地位的基础支撑,权益救济和法律责任是军人地位和权益的重要保证。按照“地位—权益及保障—权益救济和法律责任”的逻辑思路,坚持继承创新、统筹兼顾、体系设计的原则,紧贴军人职业特殊属性,科学搭建法律框架结构,本法共设7章71条,主要包括“六个规范”:规范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和落实责任;规范军人法律地位;规范军人荣誉维护制度;规范军人待遇保障制度;规范军人抚恤优待制度;规范权益救济和问责制度。这“六个规范”系统全面、逻辑严密,对军人地位和权益的保障范围、保障内容、保障方式、保障水平作出合理规范,既相互独立又紧密关联,立起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体系的“四梁八柱”,科学回答了谁来保障、保障什么、怎么保障的重大问题。

记者: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政治性、全局性很强,请您谈谈法律是如何规定开展这项工作的基本原则?

郝万禄:法律第五条对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就是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服务军队战斗力建设为根本目的,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物质保障与精神激励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这样规定,全面贯彻军事政策制度改革指导思想,紧紧扭住影响军事职业吸引力和部队战斗力生成提高的关键因素,将军人担负特殊使命、履行特定义务作为立法的逻辑起点,既立足平时又着眼战时,立起聚焦备战打仗的鲜明导向。本条明确的“三个遵循”的具体原则,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概括提炼,强调权利与义务、物质保障与精神激励、保障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辩证统一,也是这方面工作必须处理把握好的三个重大关系。

记者:任何一部法律的有序运行和贯彻执行,必须要有相应的体制机制作保证。请您谈谈法律对此是怎么规范的?

郝万禄:这个问题很重要。着眼打通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最后一公里”,切实增强本法的刚性约束力和贯彻执行力,法律第六条对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体制机制作出规范。关于领导管理体制,法律明确从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到乡镇、街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到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均应承担和履行相关职责。这样规定,有利于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领导管理责任体系,以坚强的组织领导保证工作落实。

关于工作运行机制,在中央层面,法律明确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门、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委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在地方层面,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或者单位建制做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在工作协调层面,发挥国防动员系统的桥梁纽带作用,明确由其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军地之间的联系协调工作,并根据需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这样设计,有利于形成上下贯通、军地衔接、规范有序的保障格局。

记者: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请您谈谈针对这个问题,本法作出哪些原则性规定?

郝万禄:本法对此从三个层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各类主体的责任,即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的责任,全体公民都应当依法维护军人合法权益。这样规定,重在强调国家、社会和公民的责任义务,动员并鼓励各类组织和全体公民做好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二是明确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规定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军队各级机关,应当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等工作评比和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这样规定,不仅有利于传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这个我党我军的优良传统,而且有利于更好发挥考核评价的指挥棒、风向标、助推器作用,激励责任主体依法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三是明确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的表彰奖励机制,规定对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这样规定,是对现行经验做法的凝练总结,有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榜样和模范,营造关心爱护军人的浓厚氛围,推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系列解读

——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国防大学联合勤务学院教授郝万禄专访之二

■解放军报记者 张科进

记者:现阶段,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仍不平衡,各地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财力也不平衡,针对这个问题,法律有没有作出原则性规定呢?

郝万禄:是的,财力是保障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落实到位的物质基础。这个问题涉及中央和地方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是政府间权责划分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所需经费来源渠道多元、情况复杂,实际工作中,这方面的事权与支出责任是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同属性以及财力实际状况等因素确定的。本法涉及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事务,总体上属于中央的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安排经费;部分事务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还有个别事务属于地方事权,由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法律依据国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有关规定,明确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列入预算。这样规定,旨在界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保障责任、权利和义务,符合预算规则,强化预算约束,有利于增强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所需经费的计划性和连续性,最大限度激活各类保障资源,确保相关经费的有效落实、高效使用。

记者:国防是全民的国防,维护军人地位、保障军人权益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请您谈谈法律在这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郝万禄:这个问题很好。法律着眼营造尊崇军人的良好环境,发挥法律规范的引领、鼓励、倡导作用,对全社会参与支持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作出多方面规定,主要有“五个鼓励”:一是国家鼓励和引导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军人权益保障提供支持,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力量依法给予税收优惠等政策;二是国家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为军人军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就医提供优待服务;三是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就业;四是国家鼓励和扶持具备条件的民办学校为军人子女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提供教育优待;五是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困难军人家庭提供援助服务。这些规定措施,符合国家关于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公益事业的改革走向,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军人抚恤优待等权益保障质量水平;有利于强化全民国防意识,使关心国防、热爱国防、建设国防、保卫国防成为全社会的思想共识和行为自觉。

记者:按照您介绍的立法思路,在整个法律体系架构中,军人地位是核心和主轴。请您解读一下本法是如何规定“军人地位”的?

郝万禄:确立军人的法律地位是规范军人权益的依据和逻辑起点,也是整部法立起来的关键。着眼本法立法目的,将军人地位概括为:法律赋予军人的义务和权利,以及由此决定的军人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中所处的位置。本法所规范的军人地位,涉及军人义务和军人权利两个基本问题,实际上是指军人依法承担的特定义务和享有的特定权益的综合体现。因此,法律规定,军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武装力量基本成员,是人民子弟兵,是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的坚强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并相应规定军人担负的职责使命。在此基础上,法律还对军人政治权利、军内民主权利、军人履职保障、作风纪律要求等作出明确。这样规定,首次在法律中鲜明确立军人地位,深刻揭示了军人地位的基本构成和本质内涵,以法律形式宣示国家的鲜明态度和全社会应遵循的价值取向,可以起到引领全篇的作用。

记者: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体现的是国家意志,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请您谈谈法律在这方面作出了什么规定?

郝万禄:是的,履职保障是职业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我国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人员类法律,都对工作条件保障、身份保障、培训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军人职业关系国家安危,军人担负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神圣职责,法律地位重要、使命任务光荣,依法保护军人履行职责的行为显得尤为重要。法律第十九条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国家为军人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二是明确军人因执行任务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予以赔偿或者补偿;三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为军人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这样规定,既明确了依法保护军人履职行为的基本要素和要求,又与国防法关于现役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保持一致。军人按照国家赋予的使命责任履职,实质上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只有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才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

记者:我注意到,法律设专章规范军人荣誉维护。请您帮我们解读一下法律是如何规定军人荣誉基本内涵的?

郝万禄:荣誉是激励军人为国奉献牺牲的不竭动力源泉。我军的光辉战斗史、建设发展史,就是一部军人崇尚荣誉、珍惜荣誉、创造荣誉的历史。法律设置专章规范军人荣誉维护,既是系统规范军人权益保障体系的需要,也为构建完善军人荣誉体系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既激励军人崇尚荣誉、珍惜荣誉,为国家和人民多做贡献,又能够对全社会的价值追求和精神风范起到引领作用。法律对军人荣誉的基本内涵从两个层面作出规范:一是从价值认同层面,明确军人荣誉是国家、社会对军人献身国防和军队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褒扬和激励。这样规定,深刻揭示军人荣誉的政治性、崇高性和引领性。军人荣誉源自军人担负的职责使命,献身国防和军队建设、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军人的职责使命所系,所以,军人荣誉是国家、社会对军人履行义务、所做贡献给予的褒奖和根本认同。二是从功能作用层面,明确军人荣誉是鼓舞军人士气、提升军队战斗力的精神力量。这样规定,深刻揭示军人荣誉是军队建设的重要精神力量,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强烈的感召作用和巨大的规约作用。军人职业具有很强的风险性、奉献性、流动性,其牺牲奉献离不开坚定的信仰支撑和充分的荣誉激励。军人荣誉既是军人地位的集中表现,也是军人重要的精神性权益,正是基于国家和社会对军人荣誉的认同和维护,基于军人对荣誉的崇尚和追求,才不断激发着军队的战斗精神和战斗士气。

记者:军人荣誉体现对军人地位和价值的根本认同,需要持续地培植和激发。请您谈谈法律对军人荣誉培育模式是怎么规定的?

郝万禄:你讲得很正确。军人的荣誉不仅需要维护,而且还需要不断创新培育模式。对此,法律作出系统规范:一是明确军队要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通过教育引导强化军人的荣誉意识,培育“四有”新时代革命军人、锻造“四铁”过硬部队。这样规定,明确了军人荣誉培育的基本途径和目标导向,继承了我党我军立德树人的优良传统,具有鲜明的时代价值。二是明确国家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奖励激励和保障措施,培育军人的职业使命感、自豪感和荣誉感,激发军人建功立业、报效国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这样规定,明确了军人荣誉培育要综合运用宣传教育、奖励激励和保障措施等多种形式,把弘扬牺牲奉献精神与强化政策制度激励统一起来,激发官兵献身国防的热情和动力。三是明确全社会的相关责任,即学习中国人民解放军光荣历史,宣传军人功绩和牺牲奉献精神,营造维护军人荣誉的良好氛围。四是明确各级各类学校设置的国防教育课程中,应当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光荣历史、军人英雄模范事迹等内容。这样规定,要求各级各类学校把我军的光荣历史、军人的英勇事迹等纳入国防教育课程、渗透到具体教学活动之中,是确保红色基因代代相传、夯实国防教育基础的迫切需要,具有深远战略考量和现实针对性。法律对构建军人荣誉培育模式作出的这些规定,既传承了我党我军培育军人荣誉的宝贵经验,又创新发展了新时代军人荣誉培育模式。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系列解读

——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国防大学联合勤务学院教授郝万禄专访之三

■解放军报记者 张科进

记者:法律明确了军人获得荣誉的主要方式和基本条件。请您帮我们解读一下作出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郝万禄:法律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军人荣誉体系,并对军人获得荣誉的主要方式和基本条件作了规范:一是通过授予勋章、荣誉称号和记功、嘉奖、表彰、颁发纪念章等方式,对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军人给予功勋荣誉表彰,褒扬军人为国家和人民做出的奉献和牺牲;二是军人经军队单位批准可以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等授予的荣誉,以及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军队等授予的荣誉。这样规定,为军队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激励广大官兵见任务就上、见红旗就扛、见先进就学的荣誉意识。关于接受军队以外渠道授予的荣誉,主要考虑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军人接受地方人民政府、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授予荣誉的情况。近年来,我军参加国际维和等人员接受联合国和驻在国授予荣誉的情况也比较普遍,我国维和部队官兵多次被授予联合国维和部队最高荣耀“和平荣誉勋章”,表彰他们在维护和平事业中做出的贡献。历史上中国人民志愿军官兵曾获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授予的勋章、奖章等。随着我国军事力量走出去步伐加快,军人接受外国和外军授予的荣誉的情况将逐步增多。为此,本法对接受地方和外方授予的荣誉作出原则规范。

记者:我注意到,法律明确国家和社会尊崇、铭记为国家和人民、民族牺牲的军人,尊敬、礼遇其遗属。请您谈谈这一规定体现了怎样的导向?

郝万禄:为国家、人民、民族牺牲的军人,是中华民族的脊梁,承载着一个民族的历史记忆,国家和社会永远不能忘记。历史上,我党我军涌现出无数英雄模范人物,用生命和鲜血铸就了共和国的基石。给予英雄烈士及其遗属特殊尊崇、礼遇和待遇,既是国家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义务。法律明确,国家和社会尊崇、铭记为国家、人民、民族牺牲的军人,尊敬、礼遇其遗属;国家建立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供公众瞻仰,悼念缅怀英雄烈士,开展纪念和教育活动。这些规定,旨在强调尊崇、铭记是对为国家、人民、民族牺牲的军人最好的纪念,充分体现尊崇牺牲军人、褒扬英雄烈士的国家意志,是对军人荣誉的极大认可和有力维护;同时,还明确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是褒扬英雄烈士、宣传烈士事迹、弘扬烈士精神的重要纪念场所,其社会主体功能包括供公众瞻仰、悼念缅怀英雄烈士,以及开展纪念和教育活动等,这是引领全社会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的重要举措。尊崇、铭记为国家、人民、民族牺牲的军人,是我党我军的优良传统,国家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本法规定是对现行法规政策的凝练概括。

记者:我注意到,俄、美等国家普遍建有军人公墓。请您谈谈法律在这方面作出了怎样的规定?

郝万禄:推进军人公墓建设是构建军人荣誉体系的重要组成。军人公墓是专门用于安葬符合条件的已故军人骨灰或者遗体的公共纪念设施,是已故军人荣誉的象征,是国家、社会和人民尊崇军人、铭记军人的重要场所,也是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的重要阵地。建立军人公墓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俄、美等国家普遍建有军人公墓,并把军人去世后入军人公墓安葬作为对军人的一种特殊荣誉。法律明确,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军人去世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这样规定,主要是对军人公墓建设作出原则性规范,与退役军人保障法关于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的规定保持一致,为下步建立有关制度提供依据、留下接口;同时,也有利于完善军人优抚服务体系,褒扬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的牺牲奉献,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记者:我感觉,推动形成全社会尊崇军人的浓厚氛围,不断增强军人的荣誉感、自豪感,应有一定的仪式和活动。请您谈谈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郝万禄:是的,明确规定有关仪式和活动,确实有利于增强军人的荣誉感、自豪感,推动形成全社会尊崇军人的浓厚氛围。为此,法律从三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国家建立军人礼遇仪式制度。在公民入伍、军人退出现役等时机,应当举行相应仪式;在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安葬等场合,应当举行悼念仪式。军队有关条令规定了多种重要仪式,本法明确其中3种,并用“等时机”作出原则表述,旨在从国家法律层面予以规范。入伍时举行迎送仪式,是对入伍公民的极大鼓舞,有利于增强入伍新兵及其家庭的荣誉感和自豪感;举行军人退役仪式,是对退出现役的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贡献的褒扬和肯定,有利于增强退役军人的荣誉感和归属感;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是党和人民的功臣,在安葬时举行悼念仪式,是尊崇军人的具体体现,对全社会崇尚军人、礼遇军人、缅怀英烈具有重要示范和推动作用。二是规定走访慰问活动,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节日和纪念日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军队单位、军人家庭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等活动,在举行重要庆典、纪念活动时邀请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代表参加,这也是我党我军的优良传统和成熟做法。三是规定悬挂光荣牌和送喜报,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的家庭悬挂光荣牌;军人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给其家庭送喜报,并组织做好宣传工作。这些实实在在的举措,饱含着党和国家对人民子弟兵的关怀厚爱,凝聚了全社会尊崇军人的思想共识。我们仔细想想,对军人职业的尊崇,其实就是从这样一点一滴的小事开始。我相信,通过这些具体举措,必将在全社会推动回归“一人当兵、全家光荣”的氛围导向,必将进一步调动广大官兵投身强军实践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记者:荣誉是军人的第二生命,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应受到法律保护。请您解读一下法律在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郝万禄:军人为国牺牲奉献,军人的荣誉既需要大张旗鼓地宣扬,又需要坚强有力的保护。法律围绕军人荣誉保护问题,作出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这是基本规定。二是规定军人获得的荣誉由其终身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就是说,军人的军衔、荣誉称号、勋章和奖章等荣誉,是军人的终身荣誉,国家应给予特别保护,未经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撤销。三是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军人的荣誉,侮辱、诽谤军人的名誉,不得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这些规定,都是针对现实中存在的或者易发生的一些问题而设置的限制性和禁止性条款,是对民法典、国防法、刑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具体化,这是用法治守护社会良心底线、维护军人荣誉和尊严的重要保证。

记者:我注意到,这部法在立起备战打仗导向方面有许多创新举措。请您谈一谈这部法律服务军队战斗力建设体现在哪些具体政策上?

郝万禄:这个问题很好。军队的职责使命就是打仗。保吸引力、保战斗力,是制定这部法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立起对战斗力贡献越大、待遇保障越优的鲜明导向。法律在这方面确实有不少创新点和亮点。法律对军人职责使命作出了总体规定,明确军人是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的坚强力量,应当具备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所需的战斗精神和能力素质,按照实战要求始终保持戒备状态、苦练杀敌本领,不怕牺牲、能打胜仗,坚决完成任务。在此基础上,法律通过规定一系列政策制度,立起了三个鲜明导向:一是立起荣誉激励服务备战打仗的导向。法律明确军人执行作战任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按照高于平时的原则享受礼遇和待遇;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和执行作战任务的军人的姓名和功绩,按照规定载入功勋簿、荣誉册以及地方志等史志。这样规定,明确了因执行作战任务而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应享受的礼遇待遇和荣誉记载的对象、内容、载体,立起“奖为战”的鲜明导向,实现高功重奖、战功厚待,有利于激励军人英勇作战、杀敌立功,也有利于引领全社会形成崇尚英雄、褒扬战功的浓厚氛围。二是立起待遇保障服务备战打仗的导向。对执行作战任务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工作的军人,法律明确待遇保障从优的原则。这样规定,明确了待遇保障向担负特殊使命、履行特殊义务官兵倾斜的4种从优情形,能够有效激发遂行任务官兵的使命感和荣誉感,鼓励和引导更多优秀人才向战而行、献身边疆、建功立业。三是立起抚恤优待服务备战打仗的导向。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子女,法律和有关法规明确享受高于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对烈士遗属的抚恤、就业安置和子女教育等给予特别优待。这些都是激励官兵聚力练兵备战、勇于牺牲奉献的实际举措,立起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服务备战打仗的鲜明导向。

记者:谈到待遇保障问题,大家普遍关注工资问题。请您解读一下法律对军人工资待遇制度作出了哪些原则性规定?

郝万禄:军人工资待遇制度,是国家和军队依法给予军人从事军事劳动报酬的基本形式,也是军人及其家庭赖以生存发展的主要支撑,每个人都很关注。法律重点作出了两个层面的规定:一是明确国家建立相对独立、特色鲜明、具有比较优势的军人工资待遇制度;军官和军士实行工资制度,义务兵实行供给制生活待遇制度;军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样规定,是国家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军人工资待遇的基本制度,即构建相对独立、特色鲜明、具有比较优势的军人工资待遇制度,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军事劳动价值的充分肯定,具有丰富的政策内涵。其中,“相对独立”是形成在国家宏观分配制度框架下的自主调整的军人工资待遇决定机制,“特色鲜明”是构建体现军事劳动与一般社会劳动区别的军人工资待遇体系结构,“具有比较优势”是形成具有持续竞争力吸引力的军人工资待遇水平。这一基本制度是对军人工资收入在整个社会收入分配体系中的位置和层次的高度概括,对于军人待遇保障制度建设乃至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于军人工资参照对象的定位、项目结构的设置、标准水平的确定,均留待下位政策作具体明确。二是明确国家建立军人工资待遇正常增长机制。这样规定,旨在明确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变动和国家财力情况,合理确定军人工资标准增长的幅度和时机,实现军人工资有规律、有依据、有条件、有秩序地增长,确保军人及时分享国家经济发展成果,始终保持军事职业待遇比较优势。实际上,这也是对我军长期以来工资待遇增长政策机制的科学总结,我国公务员法就明确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兵役法也规定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此外,法律明确军人工资待遇的结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系列解读

——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国防大学联合勤务学院教授郝万禄专访之四

■解放军报记者 张科进

记者: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请您谈谈法律对军人医疗待遇保障作出哪些规定?

郝万禄:健康中国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体现了党对维护人民健康的坚定决心。对军人来说,身心健康程度直接关系到部队战斗力,保健康就是保战斗力。法律围绕军人医疗待遇保障从两个层面作出了规范:一是明确了军人医疗保障的一般规定,即国家保障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医疗和疾病预防、疗养、康复等待遇。这样规定,体现国家为军人健康提供全生命周期保护,包括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和康复四个方面的健康权益,保持了军人健康权益的系统性、完整性。关于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医疗待遇,是指军人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合理诊疗范围和用药规定的予以免费。这一政策已长期实施,有关规定已具体明确,本法予以法律固化。二是明确了军人在地方医疗机构就医的特殊规定,即军人在地方医疗机构就医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军队保障。这样规定,目的是有效解决驻特殊地区、患特殊疾病、执行特殊任务官兵就医矛盾困难,合理利用地方医疗资源,提升军队医疗保障的灵活性,为军人就医提供方便。实际上,现行政策已有明确,要求是在特殊情况下且经过批准,产生费用由军人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核销。军事政策制度改革要求建立完善就近就便军地就医制度,本法据此作原则规定。关于军人在地方医疗机构就医的具体情形和审批、报销程序办法,由下位法规政策明确。

记者:法律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军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专属保险产品。请您帮我们解读一下作出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郝万禄:是的。法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对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为军人服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这是健全完善军人保险制度的重要设计。我认为,作出这样的制度安排,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军人保险法明确,军人保险制度应当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适时补充完善军人保险制度。《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的指导意见》中作了具体规定,明确结合军队履行使命任务实际,研究开发针对性、差异化的团体人身保险产品,化解军队人员职业风险;支持保险机构为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开发多样化的专属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对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购买非专属保险产品给予适度优惠。同时,这样设计也有长期实践经验作基础,我国自1998年开始实行军人保险制度,特别是2012年颁布军人保险法以来,军人保险工作迅速发展,已经形成较为成熟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为军人购买伤亡附加保险、交通意外保险等,有效发挥了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的积极作用,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据此,本法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军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专属保险产品,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能够更好健全完善军人保险制度,保障军人保险权益。

记者:法律将休息休假和探亲保障作为军人权益的重要内容,纳入法律规范。请您谈谈法律在这方面作出了怎样的规定?

郝万禄:法律第三十八条围绕军人休息休假和探亲保障作出了两个方面规定:一是规定了军人休息休假和探亲的权利,即军人享有年休假、探亲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假或者未休满假的,给予经济补偿。这样规定,是对现行政策的法律确认,从维护休息休假权益的角度,针对因工作需要,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等原因,不能休假或者不能休满假的军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对于这一规定,要科学理解把握好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假或者未休满假的具体情形和给予经济补偿的功能定位两个问题。二是规定了军人配偶前往部队探亲的权利,明确了军人所在部队和军人配偶所在单位的有关义务,即军人配偶、子女与军人两地分居的,可以前往军人所在部队探亲;军人配偶前往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假期并保障相应的薪酬待遇,不得因其享受探亲假期而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探亲路费,由军人所在部队保障。这样规定,不仅明确军人配偶、子女享有前往军人所在部队探亲的权利,而且明确军人配偶前往部队探亲期间,其休假权益、薪酬待遇和劳动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是对现行法规政策和长期成熟做法的归纳提炼,从法律层面予以固化规范,实际上也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指向性。

记者:随军落户事关军人安心服役,是不少军人家庭非常关注的一个现实问题。请您谈谈本法在这方面作出了哪些新的规定?

郝万禄:是的,这个问题很重要,保障军人家庭权益就是保障部队战斗力,本法将随军落户上升为军人家庭权益的重要内容纳入法律予以规范。我理解,主要的创新有三个方面:一是取消了军官家属随军条件限制,明确军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士,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办理随军落户。这样规定,既是贯彻落实军事政策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也符合军事职业特点和国家户籍制度改革发展趋势。二是对双军人子女随军落户作出规定,明确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其子女可以选择父母中的一方随军落户。这样设计,是对现行法规政策的提炼概括。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但军人未成年子女随军落户一般按随母掌握,部队反映这对双军人及其子女不公平。特别是异地双军人未成年子女只能跟随女军人一方随军落户,给在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工作的女军人带来一系列后顾之忧,即使丈夫所在部队驻地有更好的培养子女环境,也因户籍问题使子女难以享受优质资源,影响这部分军人的思想稳定,有必要予以调整明确。三是对军人服现役所在地发生变动后随军家属户籍迁移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军人服现役所在地发生变动的,已随军的家属可以随迁落户,或者选择将户口迁至军人、军人配偶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军人父母、军人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军事职业的高流动性,随着部队移防换防增多和跨地域大范围交流成为常态,部分已随军的家属不便于搬迁到军人新的驻地,留在原驻地独自承担家庭重任困难多、压力大,为回应广大官兵关切,法律明确了随军家属户籍迁移的五种选项,这样既解决了现实矛盾问题,解除军人后顾之忧,又可与现行军人退役安置政策保持衔接,为增强军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提供了有效保障。

记者:抚恤优待是国家针对军人职业风险和牺牲奉献所采取的重要保障措施,是军人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您解读一下法律对抚恤优待作出怎么样的基本规定?

郝万禄:这是个重要问题。抚恤优待军人军属,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人作出特殊牺牲奉献的高度认同和给予的特殊关怀。法律从两个层面明确了抚恤优待的基本规定:一是规定抚恤优待的基本方针,明确国家和社会尊重军人、军人家庭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奉献和牺牲,优待军人、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这样规定,是对宪法和国防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集中表述和具体化。抚恤优待对象为党和国家作出了重要贡献,是人民的功臣,尊重和优待优抚对象,给予优厚的关怀和照顾,是我党我军的一贯政策和优良传统,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军人及其家庭牺牲奉献的价值认可。二是规定抚恤优待的总体目标,明确国家建立抚恤优待保障体系,合理确定抚恤优待标准,逐步提高抚恤优待水平。这样规定,是着眼更好体现抚恤优待本质属性,增强抚恤优待激励功能,推进抚恤优待由生活解困向社会褒扬、抚恤、优待相结合转变。同时也勾勒出抚恤优待制度的发展方向,即:系统构建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合理确定贡献与待遇相匹配抚恤优待标准,更加突出贡献激励属性;实现抚恤优待待遇随着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事业发展而同步提高,确保优抚对象能及时共享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记者:法律明确抚恤优待对象“享受公民普惠待遇,同时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待遇”。请您解读一下这一规定的具体内涵?

郝万禄:是的,法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抚恤优待对象享受公民普惠待遇,同时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待遇。这样规定,明确了普惠待遇与抚恤优待叠加共享的基本原则,具体有三层含义:一是明确优抚对象作为普通公民,依法享受国家通过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供的公民普惠待遇,包括享有养老、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救助以及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保障待遇;二是强调优抚对象因其身份属性特殊,在依法享受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待遇,在审查优抚对象享受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体现贡献激励属性;三是在抚恤优待政策中,有的是针对所有优抚对象提供的普遍优待,有的是针对做出特殊贡献的优抚对象进一步提供的特殊优待。普惠与优抚叠加共享原则,是对退役军人保障法、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意见等现行法规政策的重申和提炼概括,更好体现国家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厚爱,有利于增强军人的荣誉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记者:就业是民生之本。我注意到,法律中关于军人配偶就业安置优待的内容很丰富,请您为我们解读一下这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郝万禄:是的,法律专门作了三条规定,分量很重。这是因为军人配偶就业涉及官兵切身利益,影响官兵思想稳定和部队战斗力建设,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为推动这项惠兵工程持续发力,增强刚性约束,本法作出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国家依法保障军人配偶就业安置权益。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接收军人配偶就业安置的义务。这样规定,旨在明确国家的主体责任和接受安置单位的义务。主要依据现行政策法规,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中已明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二是明确军人配偶就业安置基本政策,即军人配偶随军前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优先协助就业;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就业。这些规定是对现行政策法规的总结和确认,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中对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以及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都作了明确规定。三是明确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安排和企业的责任,即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就业;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可以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这样规定,既能拓宽随军家属就业渠道,又倡导和动员社会力量优待军人家属就业。主要依据也是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该办法中明确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强调在新招录职工时,按照适当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四是明确国家鼓励和扶持军人配偶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军人配偶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这样规定,是对现行政策规定如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充实和重申。可以看出,从国家法律层面对军人配偶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就业安置基本政策予以确认,是贯穿落实军事政策制度改革相关精神的重要体现,是制度上的重大创新,相信能够给广大官兵带来稳定的心理预期。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系列解读

——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国防大学联合勤务学院教授郝万禄专访之五

■解放军报记者 张科进

记者:部队官兵对子女教育优待问题十分关注和期盼。法律中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的内容也很丰富,请您为我们解读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郝万禄: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军人子女教育工作,先后出台一系列优待政策和举措,对于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发挥了重要作用。军事职业的高流动性、高奉献性,部队移防、交流是一种常态,对子女入学转学和升学问题广大官兵十分关注和期待。法律第五十五条根据军事政策制度改革精神,在归纳提炼现行政策制度和成熟做法基础上,按照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4个阶段,系统规范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政策内涵非常丰富。一是明确国家对军人子女予以教育优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军人子女提供当地优质教育资源,创造接受良好教育的条件。这样规定,强调了国家实行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制度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二是明确义务教育、学前教育优待规定,即军人子女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可以在本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三是明确中等教育优待规定,即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享受录取等方面的优待。四是明确高考录取优待规定,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报考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录取;烈士子女享受加分等优待。五是明确享受学生资助政策优待规定,即烈士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规定享受费用减免等学生资助政策。六是明确民办教育为军人子女提供教育优待,即国家鼓励和扶持具备条件的民办学校,为军人子女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提供教育优待。应该说,对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最大的利好,就是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以及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等行之有效的现行政策的进一步重申,并从国家法律层面予以确认,能够更好维护军人子女公平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记者:从最初的“军人优先”,到后来的“军人依法优先”,体现了全社会对军人职责使命的认同和尊崇。请您为我们解读一下法律在这方面有哪些创新举措?

郝万禄:法律第五十七条围绕优抚对象享受公共交通、参观游览和文化等优待作出了两个层面的规定:一是明确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享受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以及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服务。二是明确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及与其随同出行的家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享受优先购票、优先乘车(船、机)等服务,残疾军人享受票价优惠。这些设计,对参观游览、文化旅游、交通出行优待的享受主体、优待内容和优待方式作出统一规范,既有对现行法规政策的系统归纳和法律确认,又结合社会发展和官兵期盼作出调整充实,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有利于强化国家和社会保障责任,增强军人、军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荣誉感、自豪感,营造全社会尊崇军人职业的浓厚氛围。

记者: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使军人外出执行任务成为常态,有不少军人家庭两地分居,客观上需要为军人家庭提供帮扶援助,以缓解军人因服役而带来的家庭实际困难、促使其安心服役。请您为我们解读一下法律在这方面有哪些创新举措?

郝万禄:为军人家庭提供援助服务是我党我军的一贯做法。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拥军优属法规政策,社会各界也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主动帮助军人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由于军事职业的特殊性,有不少军人在家庭生活上经常面临一些困难,需要提供援助服务。法律将军人家庭帮扶援助纳入军人权益保障范畴,对行之有效的现行政策规定和成熟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并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固定下来,以切实解除军人后顾之忧。法律主要作出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对军人家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由地方政府和军队单位给予救助和慰问。这样规定,明确了救助和慰问的责任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和军队单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是救助和慰问的主要情形,而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是实施救助和慰问的条件。二是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和军队单位对在未成年子女入学入托、老年人养老等方面遇到困难的军人家庭,应当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这样设计,目的是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和军队单位帮扶军人家庭的主体责任。三是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困难军人家庭提供帮扶援助服务。这样规定,是明确对组织、公民援助服务军人家庭要给予鼓励和支持。四是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申请在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集中供养、优待服务或者住院治疗、短期疗养的,享受优先、优惠待遇。这些举措,有利于更好体现对军人职业的尊崇和优待,激励广大官兵心无旁骛地投身军营建功立业。

记者:法律责任是法律法规结构布局的重要组成,直接关系到法律法规质量和实施效果,请您谈谈本法是如何规定法律责任的?

郝万禄:为确保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的刚性落实,遵循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相衔接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惯例,本法设专章对法律责任作出相应规范,以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和警示性。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规范:一是明确法律责任主体。维护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本法明确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军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等单位以及个人,根据其不同违法情形和损害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样规定,目的是推动形成权责统一、相互对应的法律落实责任体系。二是突出对特定侵权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重点对侵犯军人荣誉、名誉,以及冒领或者骗取相关荣誉、待遇或者抚恤优待这两类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作出具体规范。通过明确责任追究措施,为防止和杜绝此类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三是构建相对完善的法律责任追究体系。依据违法行为多样性和复杂性,本法区分不同主体、违法情形和损害结果,明确了多种责任方式,如责令改正、给予处分、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形成相对完善的法律责任框架体系,以体现法律追责的针对性、严肃性,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推进法律落实。四是与相关法律规范有效衔接。良法贵在简约。作为基础性法律,本法没有穷尽列举全部违法行为,对于我国民法典、刑法等已作出规定的不再重复规范;同时保持立法的前瞻性,为下位法规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预留空间。


来源:中国军网-解放军报作者:张科进责任编辑: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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