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潮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解读材料

2021-12-10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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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6日十五届潮州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作为空间传播载体,是城市形象的展示窗口、是城市管理和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承载城市文化、传达城市精神、提升城市活力的作用。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有助于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提升城市竞争力,是提升城市形象与城市软实力的重要举措。

  从立法情况看,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尚未进行专门性立法,难以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为适应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通过制定政府规章解决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中面临的问题非常必要。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和我市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为立法依据。

  三、《办法》主要解读内容

  (一)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城区范围内(包括湘桥区、枫溪区、凤泉湖高新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潮安区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可以根据辖区管理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名词解释

  1.《办法》第三条对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定义予以明确。

  户外广告设施指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等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的设施,包括:(1)利用户外场地、道路等市政设施或者建(构)筑物,设置的展示牌(含“T”型广告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2)利用建筑工地围墙(挡)设置的广告设施;(3)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或者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设施;(4)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者科技措施设置的广告设施,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

  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

  对于公路(不包括已移交给市政道路管理部门管养的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设施、隧道、车站候车室、港口候船室内设置广告设施的;利用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飞艇、车身、船身等进行户外广告宣传的在《办法》第六章附则中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也指引了相关须知事项。

  2.《办法》第四十三条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定义予以明确。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本办法实施后,若国家或者省对户外广告设施相关技术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1.审批部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2.申请材料: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分为非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其审批机关及申请材料,在《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分别予以明确。

  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上需要设置有构筑物的非张贴形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其构筑物应当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既有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涉及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建筑结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审批时限:(1)非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但需加以明确的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征求意见、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4.设置变更: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数量、材质、朝向、结构图、全景电脑设计图、设置时间等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

  5.设置期限:非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一般为两年,最长不超过五年。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按原程序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根据活动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市性重大活动除外。

  (四)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和招牌设置的规定。

  1.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并在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完毕之日起十日内,将设施具体位置、设置效果图、设置期限以及设置人相关信息等资料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2.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3.招牌:招牌设置人应当在招牌设置完毕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有关材料。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五)城市公共空间有偿使用规定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实行有偿使用。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有偿使用收入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涉及利用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建(构)筑物、户外场地、公共设施等公共载体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对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实行有偿使用。对不具备采用公平竞争方式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使用人收取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费。

  依法设置的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免收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费。

  (六)建立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体系

  一是压实安全维护管理主体责任,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为维护管理安全责任人,并细化其安全维护、安全检测和日常管理义务,明确每年汛期前或遇台风、暴雨等极端异常天气,以及对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二是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附着建(构)筑物所有权人的监管责任,并规定为确保招牌安全,在招牌设置人未履行拆除义务时,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可以自行拆除并依法向招牌设置人追偿。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相关部门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日常巡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构建齐抓共管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

  (七)加强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处罚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已规定了部分处罚措施,本《办法》在此基础上,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管理工作实际,予以补充完善,主要内容有: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处罚(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办理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或招牌备案、变更手续的的处罚(第三十六条);擅自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第三十七条);未履行安全维护管理责任、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的处罚的处罚(第三十八条);强制拆除情形(第四十条)、公告拆除情形(第四十一条)等。

  四、本解读材料与《办法》同步在潮州市政府网站公开发布。

  《潮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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