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水上交通安全规定》政策解读

2020-02-14 10:19
发布单位:潮州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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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潮州港作为粤东天然良港,港口经济的发展在潮州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潮州市各级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为规范水上交通安全秩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取得一定成效。但是,随着潮州港口经济快速发展和潮州打造“沿海经济带上的特色精品城市”目标,港口的船舶交通流量和通航密度将进一步增大,到港船舶日趋大型化和专业化;加之潮州海域受台风影响较为频繁,潮州港是商渔混合港口,航道复杂,港口锚地规模有限,水上交通违章和安全事故隐患日益突出,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形成较大压力。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则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交通部的相关规章等在不同层次、不同范围内对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问题作了相应规范,但这些法律法规不可能规定得很细,未能覆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方面面,对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存在一些管理难点、盲点问题亟待制定规范性文件解决,如一是一些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如乡镇农民、渔民等自用船舶非法航行、作业等,需要纳入监管;二是港口水深维护、桥梁管理、水情信息通报、碍航等通航安全保障需要细化管理要求;三是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安全与防污染方面一些好的经验做法需纳入法制渠道,形成长效机制;四是水上救助和应急抢险压力巨大,困难日增,需要通过立法对潮州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法定职责和运行机制进行明确,提高我市水上应急处置能力;五是各涉水部门职责还需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以便形成合力等。这些都需要地方政府结合实际,进行细化和完善,增强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有较强针对性、可操作性和适度前瞻性的《潮州市水上交通安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七)《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

       (八)《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三、相关解读

       《规定》共六章四十三条,对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管理、自用船舶、游艇、通航安全保障、水上应急处置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提供了法规保障。

       (一)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涉及面广、涉及的部门也较多,只有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才能切实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为此,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规定》在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在第十七条规定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对水库、城市园林水域和风景名胜区水域等封闭及半封闭水域的安全管理职责,既有利于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也促进了各部门互助合作、齐抓共管。同时,在第五条规定了水上经营活动参与者的主体责任。

       (二)规范乡镇自用船舶的管理。乡镇自用船舶是一种特殊的船舶,安全技术条件要求低,少数自用船还搭载大量人员,进出通航水域之间,加上区域内遭受危险天气频繁、水文状况复杂,极易引发重大事故。目前,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尚处于空白。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持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维护正常水上交通秩序,防止乡镇自用船舶超出核定区域航行,妨碍通航水域的交通安全,《规定》在第二十条至二十四条明确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对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职责以及自用船舶所有人对自用船舶负有的安全主体责任,列举自用船舶摸查、登记、检查、考核要求和应当遵守的航行规范,以及明确整治清理要求等,填补了管理的漏洞,也方便了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的生产和生活。

       (三)进一步明确市海上搜救中心的运行机制及水上应急处置要求。近年来,潮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在市政府和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搜救成员单位的积极配合下,有力地应对了各种海上险情,海上搜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潮州市海上搜救中心作为组织协调机构,由于没有法规支持,其权力和义务尚待明确,这对于搜救中心的有效运作和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因此,《规定》第五章根据上位法和相关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辖区的实际,对水上应急和事故处理的主体、要求、程序等作了规定。

       (四)细化监管要求,提高监管效能。结合地方实际,对船舶检验登记、报告制度、引航制度、港口水深维护、桥梁管理、水情信息通报、船舶过闸、防污染、防止碍航行为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进行细化,提出了具体要求或作出限制性规定,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保障辖区船舶航行安全。


附件: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水上交通安全规定》的通知(潮府规〔2019〕1号(盖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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