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解读

2019-01-28 17:11
发布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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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解读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于2019年1月18日发布实施。这是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新组建后发布的第一部规范性文件。2013年7月1日,原潮州市环境保护局发布实施了《潮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但自2013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新颁布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潮州市韩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先后正式颁布实施,以及《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废止执行,原《潮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中大部分的裁量标准已不再适用。为规范我市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科学、合理、统一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效防控环境监管执法廉政风险,原潮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8月起启动对原《潮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及时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生态环境部、省、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增补进去。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共十九条,分别规定了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时责令改正、分别量罚、择重认定等规则,属于“严重情节”的情形、应从轻、减轻的裁量规则以及对裁量标准中的指标、名词、单位进行明确界定。《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作为《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附件,今后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修改。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包括28个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与原《潮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比较,有以下几大特点:

一是将行政处罚的条文由按违法类型分类改为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分类。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立法工作的重视,新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对现有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修订比较频繁,大大增加了自由裁量标准修订的工作量,如果按法律法规进行分类的话,在修订时能够单独对应,提高效率,对自由裁量标准的全文结构也不会造成太大影响。

二是进一步细化了违法行为的对象分类。在自由裁量标准上除了按以前主要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三种情形进行分类外,根据我市实际,增加了按大中小微企业、按重点排污单位和非重点排污单位、按影响污染程度、按初犯、再犯等方面细化处罚裁量标准,保障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客观性、公正性、适用性和准确性。

三是重新明确排放大气、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裁量标准。新修改的裁量标准结合我市实际,依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企业超标倍数以及污染物因子等多种环境违法情形来分类,根据执法实践,将裁量标准的超标倍数由原最高5倍扩大至500倍,进一步细化确定处罚金额的裁量,切实做到准确把握违法情节,保证同类案件处罚一致。

四是删除了严控废物和排污费征收方面的处罚裁量标准。由于《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已废止执行,所以《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处罚裁量标准已全部删除。

五是对于2013年以来没有修订的法律、法规,仍引用2013年发布实施的《潮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潮环〔2013〕113号)的裁量标准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