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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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对《潮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潮府〔2014〕13 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一、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 修改内容
《潮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潮府〔2014〕13 号)其中第二十一条中“搬迁费按下列标准确定:住宅和商业用房:10元/㎡,生产用房:12元/㎡,办公用房:6元/㎡,仓储用房5元/㎡;搬迁费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算”修改为“搬迁费按下列标准确定:住宅和商业用房:15元/㎡,生产用房:18元/㎡,办公用房:9元/㎡,仓储用房8元/㎡;搬迁费不足1500元的按照1500元计算”。 第二十二条中“临时安置费按6元/㎡/月的标准确定;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修改为“临时安置费按9元/㎡/月的标准确定;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第二十四条(三)中“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交付拆除的,可按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总额的5%给予再次奖励”修改为“(三)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交付拆除的,可按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总额的8%给予再次奖励”。
三、 征求意见及发布情况
我局于2018年8月23日至9月5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征求公众意见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均无修改意见,已将修改后的《潮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改稿)报请市政府并获审定,由人民政府印发了《潮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潮府规(2018)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