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8-08-30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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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文件: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背景和目的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城市规划建设与公共交通出行矛盾逐渐显现,并开始制约城市的正常发展。2004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2010年,建设部发布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对交通影响评价与城乡规划体系的关系、技术方法要求等进行了规定。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作为协调城市开发与交通关系的一项技术性措施,可以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对城市发展的引导作用,减少项目建设对周边交通系统的影响,使得城市开发更加合理,促进用地开发与交通的良性互动。2018年8月29日,市出台了《潮州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文件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

2.《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2010);

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潮府〔2015〕29 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简易程序、一般程序、评价结论、结论运用、法律责任、附则等七部分内容。

(一)明确交通影响评价内容。《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应遵循集约节约用地原则,贯彻公交优先、慢行友好和停车调控要求。在交通需求预测、影响程度评价、完善相关措施等方面,应与周边公交、道路、停车设施供给统筹考虑,并注重对慢行交通、公共交通、其他机动车交通的合理安排。”

(二)明确交通影响评价范围。一是明确程序,根据阈值的不用,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二是明确用地项目,包括居住用地项目、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项目、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项目、工业、物流仓储用地项目、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项目、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项目、混合类、其他类等等。三是明确提交材料,包括建设项目用地资格许可、用地规划证明、报建规模指标表、设计方案、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其他开展交通影响评价需要的材料。四是明确办理时间,简易程序受理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作出评审意见,遇到特殊情况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一般程序受理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作出评审意见,遇到特殊情况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5个工作日。

(三)明确评价结论意见内容。交通影响评价评审意见应包括可行的建设项目配套交通改善措施。具体按以下职责分工落实:用地红线内的配套交通改善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公共类项目用地红线外的改善措施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居住、商业、办公、酒店、商品房等开发项目用地红线外的改善措施,可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共同负责落实;红线外需政府部门实施的改善措施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通知责任单位应尽量与交通影响评价项目同步实施,因客观条件限制改善措施无法与项目同步完成的,应尽快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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