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末位淘汰制度(试行)》政策解读

2018-07-16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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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文件: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末位淘汰制度(试行)》的通知

 

一、背景和目的

为规范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服务质量的提升,按照市政府关于市城区客运三轮车整治工作会议有关精神(潮府办纪〔2018〕29号),要继续坚持“只出不进、逐年递减、规范管理”的原则,制定《潮州市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末位淘汰制度(试行)》(简称《制度》),通过末位淘汰等机制,争取在三到五年内将载客人力三轮车逐步清退出市场。

二、文件制定依据

1.《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2.《潮州市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管理规定》

三、主要内容

制度共十条,主要对适用范围、实行制度、考核范围、部门职责、考核指标、考核数据来源、考核办法、淘汰处置、“一票否决”制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一)明确适用区域和适用对象。《制度》第二条规定,在潮州市城区(指湘桥区、枫溪区行政区域,不含潮安区)范围内,已取得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营运牌证,人车同证且在年度审验有效期内的客运人力三轮车及其经营者(以下简称客运人力三轮车),适用本制度。

(二)落实工作职责。《制度》第四条规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市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末位淘汰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局、市人社局、市旅游局、市民政局等相关单位依照各自职责予以支持配合。市交通行业协会负责具体实施市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末位淘汰工作。

(三)实行考核计分制。《制度》第五条规定,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服务质量考核实行计分制,总分120分。考核以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作为基础指标,营运形象、获奖情况作为加分项指标。

(四)建立回收补偿机制。《制度》第八条规定,被淘汰的人力三轮车,由市交通行业协会按原市政府同意对退出市场具备营运资格人力三轮车800元/辆的标准予以补偿回收并集中销毁,市交通运输局对相应车辆的营运资格予以注销。

(五)实行“一票否决”制。《制度》第九条规定, 客运人力三轮车服务质量考核同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当年度发生一宗交通责任死亡事故,发生侵害乘客人身、财产权益等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查实有效,妨碍执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参与非法集结影响社会稳定的,车辆予以没收销毁并注销其营运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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