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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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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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今年我省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情况
  首先,简要介绍一下什么是“一般工商业电价”。目前我省销售电价按用电性质分为居民、农业、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用电4类。居民用电和农业用电大家容易理解,大工业用电是指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用电,除这3类之外的用电均属于一般工商业用电,其范围最广,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商业、服务业用电;二是小型工业用电,即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下的工业用电;三是政府、事业单位、公共设施用电等。
  电价关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而一般工商业电价主要涉及中小企业,范围非常广,社会关注高。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改善营商环境,助力中小企业发展,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了“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我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的要求,迅速行动,多措并举,今年以来3次降低全省各地一般工商业电价,合计降价标准8.19分(深圳市情况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213号)规定,自今年4月1日起,全省除深圳市外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1.78分(含税,下同);深圳市的各类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统一降低0.59分。
     (二)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06号)规定,自今年5月1日起,全省除深圳市外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0.58分;深圳市各类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统一降低0.12分。
  (三)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再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90号)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全省除深圳市外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5.7分,深圳市的“普通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平段电价每千瓦时降低7.67分,完善深圳市两部制电价制度,降低深圳市基本电价标准。同时根据财政部规定,随电量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0.13分。
  相关一般工商业用电企业可留意自己的电费单,看自己的电价是不是实实在在降低了。我省各地最新的电价表见上述提到的粤发改价格〔2018〕390号文,该文可在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网站查询。
     二、我省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除居民用户以外的转供电主体主要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上述提到,今年我省较大幅度降低了一般工商业电价,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已经直接享受了降价红利,但为数不少的转供电终端用户没有享受到降价的红利。据初步调查,在有些地方,虽然政府规定的一般工商业电价为每千瓦时0.75元左右,但转供电涉及的终端工商用户的电价仍然是1.2元、1.3元。主要原因 是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降价政策被截留,未能全部传导到终端广大中小微企业。
  为让广大工商业企业真正获得降低电价的实惠,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8月中旬,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明确了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关于其中的具体规定,大家可以到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的网站查询这个文件,我在这里就其主要内容及精神做个解读。
  (一)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转供电主体,我们鼓励企业积极配合电网企业完成改造,这样企业将不再需要负责日常的用电维护、管理等工作,用电的线损等也由电网企业承担,可以说企业也减轻了负担。同时,我们要求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用电户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具体改造的条件及细节,企业可向当地供电局咨询了解。
     (二)对于尚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省发展改革委文件明确规定了要对转供电的电费收取行为进行清理规范。
首先,转供电主体应立即将我省今年已实施的降价措施,即上述提到的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8.19分,全部等额传导给转供区域内的终端用户,不得截留降价政策红利。
  其次,在2018年11月1日前,转供电主体要完成对现行电费收费方式的调整。这个调整有两种模式:
  第一种是比较彻底的模式,即转供电主体应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租户等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上加收其他费用。因为转供电企业既然已经向租户等收取了租金、物业费、管理费等,那么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等作为提供租赁服务或物业服务的成本,与其他的人工成本、管理成本一样,应该计入转供电企业的总体成本之中,不得再独立出来向租户另外收取。
  另一种模式是针对部分转供电主体确实存在分摊电量大,而租金等难以提高等情况,政策规定转供电主体经与终端用户协商,可采用电量分摊的方式,但这种分摊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应分摊电量,不得提高终端用户的电价标准;二是转供电主体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三是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公布电费发票、分摊电量清单等资料,接受用户的监督。如果转供电主体做不到这种模式规定的条件,就要执行前一种模式。
直白的说,就是转供电主体不能在收取电费这一环节上牟利,因为电价政策国家有严格的规定。
  三、对转供电企业的要求
  (一)立即开展自查自纠。省发展改革委文件规定今年8月25日前转供电主体要把今年以来的降价红利等额传导给终端商户。我们理解企业收到相关通知需要一定的时间,有些企业了解相关政策可能比较晚。但无论如何,在此次会议后,相关企业在最近的一次收取电费时,一定要把今年以来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的8.19分传导给租户等,比如企业在今年的一、二月份收取的电费单价是每千瓦时1元,那在最近一次收取电费时至少应降到0.9181元。同时,企业也要尽快着手按照上述提到的两种模式对电费收缴方式进行调整,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和工作流程,建立收费规范长效机制,这个工作要在10月底前完成。
  (二)要建立沟通协商机制。转供电主体要加强与所在的租户、商铺、工厂等终端企业的沟通协商,将政府的规定及自身准备采取的做法与终端企业进行沟通,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定期公示制度等。特别是采用分摊电量模式的转供电主体,省发展改革委文件要求应定期向全体终端企业公布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电费的发票凭证复印件,及同期各分表电量及电费分摊清单,接受终端企业的监督。
此次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是国务院降低广大中小微企业用电成本的重要举措,从国家到省到地市都高度重视,各级主管部门将继续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巡查,对于转供电主体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将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规定,电力销售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范围。转供电主体在转供电环节加收电价及电费的价格行为,违反了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文和《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况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同时,对于违规加价、不执行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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