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庭审规则》政策解读

2018-09-27 20:15
发布单位:潮州市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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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庭审规则》政策解读

 

为规范潮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工作,确保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中的权利,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行政复议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法〔2017〕63号)的要求,市法制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和《广东省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实践,起草了《潮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庭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8年5月14日印发,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现将出台《规则》的必要性、制定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于2017年7月4日印发了《关于复制推广中央部署我省有关改革试点形成的创新经验做法的通知》(粤改组发〔2017〕2号),将行政复议案件开庭审理作为我省21项改革试点形成的创新经验做法之一,要求在全省予以推广。为更好贯彻落实通知要求,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2017年9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行政复议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方案》(粤府法〔2017〕63号),要求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办法(试行)》于2018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区的实施细则,2018年12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受理的“重大、复杂或者事实争议较大的案件”实现全部开庭审理。我市已于2016年1月1日启动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已配置有行政复议庭审室和庭审设备,具备开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硬件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规范我市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台适应本地区实际的行政复议庭审规则非常必要,时机已经成熟。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和参考资料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3.《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4.《广东省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办法(试行)》;

5.《关于复制推广中央部署我省有关改革试点形成的创新经验做法的通知》(粤改组发〔2017〕2号);

6.《关于全面推进行政复议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方案》(粤府法〔2017〕63号)。

(二)主要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2.《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庭审规则》;

三、起草的过程

为做好本《规则》的起草工作,市法制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具体工作:

(一)认真研究国家、省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规定;

(二)了解并学习广州已经出台《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庭审规则》的经验;

(三)根据相关上位法及参考其他城市正在起草行政复议庭审的有关规定草案,拟草了本《规则》,经局领导审定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四)将征求意见稿发至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同时在潮州市人民政府公众网发布征求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五)邀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各委员对《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咨询论证,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各委员征询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对收集到的相关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对《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规则》草案。

(七)将《规则》草案提交市法制局局务会集体讨论,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规则》共二十九条,主要内容有:

    (一)第一条、第二条对本《规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等作出了规定。适用范围是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对重大、复杂或者事实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开庭审理,县、区可参照执行。

(二)明确重大、复杂或者事实争议较大案件范围,主要包括四种情形:(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提出行政复议的;(三)申请人人数众多且社会影响较大的;(四)疑难、复杂且不开庭审理难以查清案件事实的。同时规定了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0000元以上。

(三)庭审原则:开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开庭审理案件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

(四)明确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可以开庭审理的范围和可以不开庭审理的范围。应当、可以不开庭审理的范围:重大、复杂或者事实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经书面审查或调查核实即能对案件主要事实予以认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可以开庭审理的范围:当事人申请开庭审理且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庭审理。

(五)定义庭审参加人的范围及允许代表人参加庭审。行政复议庭审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一)当事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二)代理人是指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三)其他人员包括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需要参加庭审的其他人员等。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申请人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人参加庭审,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庭审。

(六)落实被申请人负责人答复、举证责任,并对被申请人负责人出庭参加行政复议庭审活动进行规定。被申请人正职负责人是行政复议答复、举证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组织依法答复、举证、参加庭审和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责任。被申请人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行政复议答复、举证职责,积极出庭参加庭审。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由分管被复议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分管被复议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由其他副职负责人出庭。

(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对复议庭组成人员、允许旁听和旁听人员要求、邀请监察机关介入行政复议庭审活动予以规定。对庭审通知、庭审公告、合并开庭、回避等进行规定。上述规定参照了人民法院庭审规则。

(八)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庭审通知、庭审公告和合并开庭进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决定合并开庭审理:(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适用不同的依据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申请行政复议的;(三)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四)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可以合并开庭审理的其他情形。

(九)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回避制度进行规定。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

(十)第二十条到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权利、委托代理人、庭审参加人义务、庭审纪律、当事人不出庭后果进行规定。

(十一)对庭审程序进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庭审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核实当事人身份;(二)宣布案由和庭审纪律;(三)介绍参加庭审的行政复议人员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四)宣布庭审开始;(五)申请人明确行政复议请求,陈述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六)被申请人答复;(七)第三人陈述意见;(八)出示证据、进行质证,庭审主持人对需要查明的事实向庭审参加人询问和核实;(九)进行辩论;(十)最后陈述;(十一)宣布庭审结束。

(十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庭审举证要求进行规定。庭审参加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虚假证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品、复印件、照片、视频资料等。

(十三)庭审过程可以调解。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在庭审时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十四)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对庭审笔录、庭审安全检查、庭审免费、施行时间和有效期等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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