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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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2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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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修订的背景说明

根据财政部令第35、36号文件精神和上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定,参照省及市周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做法,结合近年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过程遇到的实际情况,将《办法》进行修订。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

(三)《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

三、文件修订程序说明

文件修订过程征求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网上征求公众意见,法制局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四、修订主要内容说明

一是由原来共十四条修订为共十五条,修订后增加第九条“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涉密”,防止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失密和涉密。二是明确资产处置的类型及描述,删除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类型概述,明确无偿调拨、对外捐赠等资产处置类型,详见修订后第三条。三是根据新固定资产分类将“建筑物”改为“构筑物”。四是根据资产管理过程实际情况,结合省及周边市的做法,对处置权限进行调整。明确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能使用的资产,由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对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没有规定使用年限、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但尚继续使用的资产,明确各自审批权限,单位价值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由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单位价值2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单位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五是第八条根据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种类型的处置程序。六是明确潮府[2015]12、潮府[2015]5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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