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国土资源局矿业权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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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1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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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 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涉及动用应有偿处置而未处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进行价款评估。不涉及动用未有偿处置矿产资源储量的,不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

二、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10个工作日内,对于评估结果不低于省、市、县(区)制定的矿业权价款基准价的,将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和承诺书等在其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予以公开。评估结果低于省、市、县(区)制定公布的矿业权价款基准价的评估报告不予接收、公示、公开。具体程序如下:

(一)在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评估项目,同时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已在本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公告内容一般包括:

  1、评估项目简介;

  2、评估费用;

  3、评估期限;

  4、其它评估要求。

(二)接受矿业权评估机构报名。公开选择机构的范围为国内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按公告要求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书面材料进行报名。报名具体条件如下:

  1、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

  2、评估机构和主要评估师近两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3、主要评估师从事过公告矿种或相近矿种矿业权评估(附实绩证明材料);

  4、符合评估项目公告要求的其他条件。

报名可以采用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

(三)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报名的评估机构进行资质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评估机构作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入选单位,并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有效报名评估机构名单和公开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及程序(报名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各评估机构对公布的有效报名机构名单有异议的,可在4日内提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解决。

(四) 对需要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的项目和已入选的评估机构,由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效报名评估机构参与摇号。摇号工作由在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设地矿科(股)会同办公室、财务、人教、法规科、执法等部门组织实施。摇号结果当场宣布(可按摇号顺序备选出候补评估机构1至2个),并于当日将选择结果公告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

(五)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合同书并提供相关资料(选定评估机构后5个工作日内)。

对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所需地质资料应按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准备,并提供以下资料:

(1)地质报告(或矿产储量核实报告);

  (2)矿产储量评审机构的评审意见书及储量备案证明;

   (3)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发利用方案;

(4)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5)评估所需其他资料由评估机构收集补充。

 (六)被选定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开展评估工作。

1、评估机构接受矿业权评估委托后,应成立相关评估工作小组,详细研究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和有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相关资料。

2、评估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指南,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评估项目进行评估。

3、评估机构必须根据评估对象的真实情况和所掌握的准确资料确定各项评估指标参数,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

4、评估报告要对评估依据、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对象的分析、评估经济参数的选取理由和经济合理性评价等进行详细陈述,附件、图件要完整齐全。

评估机构应按照委托合同的规定,按时向委托人提交正式的评估报告书。

(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和承诺书等在其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予以公开。

(八)对公示报告有异议的,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意见交由评估机构处理,评估机构应对意见逐条研究并做出说明或修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以及说明或修改情况予以公示(10个工作日),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评估机构与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沟通,无异议后予以公开。评估结果自公开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由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评估的矿业权,其矿业权评估价款的公示公开由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矿产资源储量为中型以上规模的矿业权评估,按单个项目选择评估机构;矿产资源储量为小型规模的矿业权评估,可捆绑“打包”后选择评估机构,但捆绑“打包”原则上不超过2个项目。

四、评估机构违规评估、弄虚作假、不正当竞争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在本市、县的矿业权评估资格,并不再受理其在矿业权评估项目上的报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符合报名条件已入选的评估机构,无故不参加现场公开摇号,视为放弃。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年内将不再受理其在矿业权评估项目上的报名。

矿业权评估机构要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时限条款,凡申请延期的,原则上延长一次,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由于矿业权评估机构自身的原因,逾期还不能完成的,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警告并在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取消其半年内参加摇号报名资格。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经审查累计两次不合格的,给予警告,且半年内不再委托评估项目;累计三次以上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委托评估项目。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修改两次以上,且修改工作量较大的,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记录在案,适时提出警告,并减少或取消委托评估业务。

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应在收到中选结果书面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委托方签订评估合同,若放弃承担评估项目,必须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估机构私自转让评估委托项目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委托合同,收回委托书,且评估机构应承担违约责任。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年内将不再受理其在矿业权评估项目上的报名。被放弃的评估项目和私自转让评估项目推至下次选择评估机构时予以安排承担,或在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时选出的候补评估机构接替承担评估。

五、矿业权评估费用,按照“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办理。

六、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对进入本辖区从业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做出非针对具体评估项目需要的限制,不应设置增加评估机构工作成本的程序,选择评估机构不应收取任何费用。

七、本办法修订后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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