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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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文件:潮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潮州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为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制定背景说明
2017年8月,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潮州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潮府办〔2017〕25号);2018年2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修订)》(粤科规范字〔2018〕1号)。原《潮州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已到,也不再适应新工作要求,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制订新的办法。
二、制订依据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潮州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潮府办〔2017〕25号)的文件精神,依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修订)》和《潮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我局修订了该办法。
三、主要措施
1、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修订)》(粤科规范字〔2018〕1号)的规定,对原办法中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规模要求和众创空间的定义、建设规模要求进行了修改,申报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专业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二)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0%以上。
(三)满足广东孵化在线育成平台登记条件,且一般已在平台登记备案。
(四)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60%以上;综合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且应具备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功能,设立或签约合作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融资平台,已有1个以上的投资案例。
(四)具有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众创空间可适当放宽条件。
(五)综合型孵化器、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众创空间服务的创业团队(项目)不少于10个。
(六)专业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研发平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管理、培训等能力;众创空间应建有线上服务平台,整合利用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多元化的线下活动,促进创新创业者的信息沟通交流。
(七)综合型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应建立入孵企业选择和在孵企业毕业与淘汰机制;众创空间应针对入驻孵化团队和企业建立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形成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以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2、根据省科技厅开展众创空间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工作的要求,要求“申报认定单位满足广东孵化在线育成平台登记条件,且一般已在平台登记备案”。
3、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对市级孵化器认定程序进行了重新描述,增加了公示环节,市级孵化器依据以下程序开展认定:
(一)孵化器向所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开展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形成评审意见。
(四)市科技局依据评审意见确定拟认定孵化器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孵化器。
4、对市级孵化器申报单位须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了修订,新增众创空间的材料要求,并对部分非必须材料进行删减,合并统一描述,市级孵化器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潮州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书。
(二)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三)孵化场地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企业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四)孵化器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五)孵化器管理团队名册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六)孵化器运行管理制度的复印件。
(七)综合型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应提供孵化企业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众创空间应提供创客工位设置图、服务团队(项目)等有关证明材料。
(八)开展孵化服务说明及证明材料。
(九)其他证明材料。
5、新增“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科技企业孵化器标牌”的要求。
可见,《办法》明确对潮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程序和申报材料,进一步引导孵化器科学发展,营造更好的创新创业氛围。
潮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