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潮州市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管理细则》的政策解读

2018-05-08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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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文件: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管理细则》的通知

 

关于《潮州市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管理细则》的政策解读

 

潮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黄晓晖

 

为配套《关于促进文化科技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规范我市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的申报、管理及相关配套扶持政策的落实,我局制订了《潮州市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管理细则》(下称《管理细则》),现作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潮州市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管理细则》(下称《管理细则》)是《若干意见》第一次征求意见的时候,根据发改、规划等部门提出的意见而补充起草的。文件起草过程中,主要参考了汕头市、珠海市以及湖北省武汉市的经验做法。

《管理细则》形成征求意见稿后,我局于3月16日随《若干意见》发文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并于3月16日在政府网上发布公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在公告期内没有收到社会公众意见。市各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大部分予以了采纳。根据征求意见情况,我局对该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报市政府审定。4月2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对实施方案进行审议。

根据潮府常纪〔2018〕6号要求,4月13日、4月20日,我局会同市政府办、市法制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等部门对文件再次进行研究核对。此外,市法制局也再次书面征求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等单位的意见。综合各部门的反馈意见,我局起草了《关于〈潮州市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管理细则〉核对修改意见的说明》。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会议同意有关修改完善意见,并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管理细则》共分为七章。

第一章是总则。共有4条。对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进行概括性的介绍。

第二章是规划建设基本条件。共有2条。对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的规划建设条件和入园项目做了要求。

其中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二)项目具备一定规模,选址用地要求200亩以上的连片或相临的土地集中开发。

而入园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主业用房全部入驻后,入园文化科技类项目占主业用房入驻项目总体比例60%以上;

(二)入园文化科技类项目主营业务属于《潮州市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入园项目认定行业参考目录》(见附件)规定范围;

(三)其他非文化科技类入园项目原则上应为产业园配套项目或相关行业项目。

第三章是申报认定程序。共有3条。包括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的申报认定和入驻项目的备案程序。

其中,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实行常态化申报认定,由项目发起部门提出项目建议,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市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的,报市政府批准。

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我市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拍挂的方式组织供地。项目用地出让时,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注明“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用地”。

第四章是资金扶持。共有3条。对《若干意见》中涉及的6项资金扶持,规定了拨付原则、拨付流程和申报材料要求。

第五章是产业用房管理。共有6条。这部分是对《若干意见》中“完善产业用房供给”政策的细化规定。

主要规定了:主业用房可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按照基本单元进行产权分割登记、销售、转让、出租;配套用房可按照基本单元进行产权分割登记、出租,但不得单独分割销售、转让。配套用房分割销售或转让的,应在购买主业用房超过500平方米时,与主业用房搭配一并销售、转让,且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主业用房业主所购买的主业建筑面积的15%。产业用房中的基本单元不得用作商品住房。

基本单元是指产业用房内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且有明确、唯一编号(栋号、层号、室号等)的楼宇或者特定空间。

此外,对产业用房销售、转让和权属登记的程序也进行明确。这个程序主要参考了汕头市的做法。

第六章是监督管理。共有5条。对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的规划建设、日常运营管理和入园企业的运营发展的监督管理进行要求。

第七章是附则。共有2条。规定了《管理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