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乡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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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2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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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从根本上改变我市城乡公共交通的落后局面,促进我市城乡公共交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乡出行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规范和加强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有关文件精神,按市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工作部署,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起草了《潮州市城乡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报市政府审核通过后,市政府已于2017年8月31日颁布施行。

二、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国办发﹝2005﹞46号)

“城市人民政府要对轨道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场站建设,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

“对公共交通实行经济补贴、补偿政策。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对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并给予适当补贴。对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免费乘车,学生和成人持月票乘车等)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定期进行专项经济补偿。”

(二)《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

“对于实行低票价以及月票,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等减免票政策形成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政策性亏损,城市人民政府应给予补贴。”

“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的社会公益性服务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应按国办发﹝2005﹞46号文件的规定,经城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定核实后定期进行专项经济补偿,不得拖欠和挪用。”

(三)《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

“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重点增加大容量公共交通、综合交通枢纽、场站建设以及车辆设备购置和更新的投入。”

“合理界定补贴补偿范围,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对企业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方面的投入,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补偿。”

三、主要措施

(一)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办法》第一章将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及资金补贴范围,确保公共交通各项公开的有效开展。

(二)落实资金预算编制责任。《办法》第二章明确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公交企业在计算财政补贴资金的职责分工,确保预算编制有根有据,能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合法合理地进行补贴。

(三)明确公共交通补贴标准。《办法》第三章详细列明了购买各种(新能源、LNG、柴油)公交车、开辟冷僻线路、建设公交亭站场、特殊人群优惠乘车、智能公交项目等具体补贴金额,标准清晰,操作性强,便于各项补贴资金的计算核拨。

(四)完善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办法》第四章确定了“据实核定、责利对等、合理分配”的原则,根据各项工作紧迫性、侧重性、公益性等原因综合考虑,确定各补贴项目的先后顺序,按照运营补贴和专项补贴两种形式进行分配,确保补贴资金有序发放。

(五)加强监管责任追究。《办法》第五、六章对补贴对象公交企业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在申请补贴资金过程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的情况,将视情况暂缓、扣减、停止拨付补贴资金直至取消补贴资格。同时,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核拨补贴资金过程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也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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