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安北部万亩淡水养殖示范区上规模养殖大户市级奖励资金使用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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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3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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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人:林子廷)

一、为什么要实施该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潮州市委办公室、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2016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潮委办[2016]1号)的部署和要求,加快推进潮安北部万亩淡水养殖示范区建设工作,支持潮安北部万亩淡水养殖示范区内养殖大户的池塘清淤、池堤修复工作,巩固并提高示范区的养殖规模、产量和质量。

二、设立该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潮府常纪〔2017〕6号)精神设立该项市级奖励资金。

三、该办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自2017年至2019年。

四、奖励资金的用途是什么?

按规定标准支持奖励示范区内上规模养殖大户,主要用于池塘清淤和池堤修复。

五、符合申报的必要条件有哪些?

1.养殖主体位于示范区内,养殖面积达到100亩以上(含100亩),且有进行养殖生产。

2.养殖主体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有效的池塘承包合同,鱼塘权属明晰。

3.养殖主体应自觉接受各级各部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未出现拒绝监管情形。

4.上年度未出现水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情况。

六、奖励方式是什么?

市级奖励资金按照“以奖代补、直奖到户”的方式,坚持公开公正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奖励标准是什么?

市级奖励资金的奖励标准以每年奖励总金额50万元计,除以实际申报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养殖总面积,得出每亩每年的具体奖励金额。每亩养殖面积每年的奖励金额不高于200元,每个养殖主体每年的奖励总额不高于15万元。

八、怎样申报奖励金?

1.符合条件的养殖主体申请市级奖励资金的,应到养殖场地所在地行政村确认养殖面积,于每年8月底前向当地镇人民政府申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各相关镇人民政府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于本辖区渔民群众易于了解申请情况的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各相关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相关初审结果汇总,连同申请材料报潮安区农业局和区财政局审核。

3.潮安区农业局应当对各相关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潮安区财政局核算奖励金额。 经审核通过的,由潮安区农业局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潮安区农业局应于每年10月底前会同潮安区财政局将审核结果联文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

4.经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将奖励资金下达到潮安区财政局,潮安区财政局会同潮安区农业局将奖励资金核拨至相关镇人民政府财政所,由镇人民政府财政所通过银行直接拨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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