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城区厨余垃圾实行统一收运处置的通告
为全面落实省、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工作要求,加强我市城区厨余垃圾管理,规范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行为,提高市城区厨余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提升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共同把潮州建设得更加美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潮州市城区厨余垃圾收运处置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市城区实际,决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湘桥区、枫溪区范围内产生的厨余垃圾实行集中统一收运处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二、湘桥区、枫溪区的厨余垃圾应交由取得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许可的单位收运、处置。
三、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餐饮单位、集贸市场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服务单位等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以下统称为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配合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9月30日前与厨余垃圾收运服务企业签订《潮州市厨余垃圾收运协议书》,并在实行集中收运之日起,将产生厨余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单独存放,由厨余垃圾收运服务企业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和频次上门集中收运,双方及时做好台账记录。设有员工食堂的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和大型企事业单位要带头落实厨余垃圾集中收运处置工作。
四、自市城区实行厨余垃圾集中收运和处置之日起,市城区居民应当将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并投放至村(居)委会或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指定地点的专用收集容器内,由厨余垃圾收运服务企业进行集中收运,确保日产日清。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焚烧厨余垃圾。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厨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七、严禁将厨余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个人)收运处置。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生活分类垃圾管理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监督,据实举报厨余垃圾收运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电话:湘桥区城管执法局0768-2230399,枫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0768-6872704,监督电话:潮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0768-2393331,2393396。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具体的厨余垃圾收运时间由各厨余垃圾产生单位、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与厨余垃圾收运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市城区已取得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许可的单位及联系方式:
潮州市湘桥区深能环保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收运),联系电话: 0768-2278555
潮州市枫溪区深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收运),联系电话:0768-2299515
潮州市湘桥深能环保有限公司(负责处置),联系电话:19903086733
特此通告
潮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9月21日
政策解读:《关于对市城区厨余垃圾实行统一收运处置的通告》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