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潮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特殊困难人员分类施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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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12 08:00
发布单位: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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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特殊困难人员
 
分类施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特殊困难人员分类施保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
 
 
 
潮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特殊困难
 
人员分类施保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加大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特殊困难人员的救助力度,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乡低保对象中重病、重度残疾、老年人、单亲等家庭和“三无”等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分类施保是指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特殊困难的人员,通过划分类别,进行重点救助。
    第四条  分类施保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分类管理、标准有别的方法,合理确定分类施保对象,突出保障救助重点,解决弱势群体基本生活困难。
    第五条  分类施保的对象包括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列人员:
    (一)“三无”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法定赡养人丧失赡养能力)的人员;
    (二)老年人:指65周岁(含65周岁)以上的人员;
    (三)重度残疾人:指经县级以上相关医疗机构鉴定达到视力残疾二级以上、或听力残疾三级以上、或语言残疾二级以上、或智力残疾中度以上、或肢体残疾二级以上、或精神残疾二级以上并持有残疾人证件的人员;
    (四)重病患者:指患有《潮州市特困家庭重大灾难救助基金救助实施细则》规定的病种的;
    (五)单亲家庭:指配偶一方离异或已故,由父亲或母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家庭。
    第六条  分类施保的标准为:
    (一)“三无” 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
    (二)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10元;
    (三)重病患者和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发20元;
    (四)单亲家庭成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     
    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条件的分类施保对象,只能适用符合条件中较高一级的救助标准,不能同时享受多种待遇。
    低保家庭遭遇重大灾难出现特殊困难的救助,市区居(村)民按照《潮州市特困家庭重大灾难救助基金救助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潮安县、饶平县的居(村)民按照本县相应的规定执行。
    分类施保的标准以后随物价指数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调整。
    第七条  分类施保按照“逐户调查、逐级上报、张榜公布、一家一档、定期复核”的原则,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居(村)民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工作人员应详细了解核实其家庭及收入情况,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查核实,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二)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经审核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分类施保。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分类施保必须提供下列资料: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重病人员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治疗及相关费用证明,重度残疾人员需出具残疾人证,“三无”对象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需出具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或本人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实行分类施保监督制度,居(村)委会应及时将被批准的享受分类施保对象名单、保障金额情况张榜公布7天,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条  分类施保增发的补助金随同城乡低保金一同发放(重大灾难救助金按原渠道发放)。
    第十一条  分类施保对象增发的金额应分别在“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报表中作专项记录。
    第十二条  分类施保所需资金,按《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社[2005]48号)及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筹集。
    第十三条  凡单位和个人骗取分类施保资金或贪污、挪用分类施保资金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追回被骗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除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而提前修订或者废止外,本办法有效期至2013年8月31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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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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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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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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