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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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9 08:00
发布单位: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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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府〔2006〕28号
 
关于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以下简称《意见》),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十一五”期间,通过大力发展地方特色经济,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力争每年城镇新增就业岗位3万个以上,实现城镇就业再就业2.8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2.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
    二、关于扩大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问题。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指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2005年12月31日前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和其它城镇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可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除税收减免政策以外的再就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区财政解决。
    三、本市各类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每招收1名就业困难人员满1年的,给予年600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潮州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办法》(潮府〔2003〕54号),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对岗位不挑不拣的就业困难人员,要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予安置就业。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公共服务机构,要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创业培训结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微利项目经营的,由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有关微利项目贴息的范围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街道(镇)社区平台建设。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未按省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要求,落实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经费纳入财政全额核拨的县区,应于今年6月底前确保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在劳动力资源调查管理、就业援助、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和协助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全面落实在社区(村委会)聘请劳动保障协理员的规定,加强队伍建设,落实工作经费,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
    五、加大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全面实施“广东省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力争到2007年底,全市培训农村劳动力2.4万人以上,从2006年起3年内,每年培养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1000人以上。各级财政要加大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资金投入,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和综合培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市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和县区综合培训基地的作用,为培养高技能人才提供有利条件。
    六、组织实施创业富民工程。从2006年起全面组织实施“创业富民工程”,切实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劳动者的技能素质和自主创业的能力。“十一五”期间,全市要组织5000名具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力争创业成功率达30%以上,增加就业岗位8000个,通过创业,达到发展民营经济,拉动就业,增加收入,消除贫困,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市、县区要成立创业富民机构,加强对创业培训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创业富民工程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制订并组织实施。
    七、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制。为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市政府决定将市政府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市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各县、区政府也要相应调整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组织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一级抓一级,级级抓落实。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本地区就业再就业工作负总责,要继续把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实行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和年度考评,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区政府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乡统筹就业、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失业调控、就业与社会保险联动机制、促进就业资金投入等六大目标进行考核通报。各县、区要把上述六大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基层,并纳入政职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八、加大对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投入。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务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财政、劳动保障和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率,确保资金安全。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劳动  就业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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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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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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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3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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