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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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8 18:10
发布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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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人社﹝2013﹞122号

 

关于转发社会保险

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下有关单位,局各有关科室: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函〔2013〕1342号,以下简称《纪律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深入领会文件精神。各县区、各部门要将学习贯彻《纪律规定》作为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动社会保险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和社会保险工作人员日常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把学习贯彻《纪律规定》同开展“机关作风转变年”建设和整治“庸懒散奢”等不良风气结合起来,采取集中学习、座谈讨论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深入领会上级文件精神,真正使《纪律规定》入心入脑,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实切改进工作作风。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到位。我局明确由规划财务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牵头,会同养老科、医保科、工伤科、劳动监察科以及市社保局、信息中心等单位抓好贯彻落实。县区人社局、局属下各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贯彻实施《纪律规定》的第一责任人,在贯彻执行《纪律规定》时,各单位第一责任人务必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并指定相关的内设部门具体牵头贯彻执行。各县区人社局、局属下有关单位请将牵头的内设机构和联系人的姓名、职务、办公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内容于5月22日前报送市局基金科。

三、开展监督检查,建立长效机制。要对照《纪律规定》和上级文件有关要求,逐一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对存在的不足要正确面对,不能采取回避的态度,要积极分析原因,并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加强薄弱环节的治理,做到早发现、早治理。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社会保险的各项政策法规,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规范管理行为,切实提高社会保险工作管理水平。各县区、局属下有关单位、局有关科室请于6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报送市局基金科。自查报告主要包括检查的组织情况、检查的基本情况(含具体做法)、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做法或方向等。自查报告要求实事求是,不能隐瞒存在问题。市局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单位贯彻执行《纪律规定》的进行检查,以迎接上级部门的检查。今后也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四、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区、各部门要按上级精神于5月25日在社会保险部门门户网站和业务窗口公布《纪律规定》的内容,其他有关内容也应及时予以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经群众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问题,要及时严肃查处,依法依规处理。市局规划财务和社会保险基金和监督科举报电话(07682129151),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在贯彻执行《纪律规定》和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何问题和意见建议,请与市局基金科联系。电话:0768-2129151,传真:0768-2129156,电子邮箱:cz2129151@126.com。

 

 

 

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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